时间:2022-10-18 18:52:05来源:法律常识
滥伐林木罪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可能大家也听说过盗伐林木罪,那么,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哪个严重?
网友咨询: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哪个更严重?
辽宁名崛律师楼刘哲律师解答: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滥伐林木罪更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刘哲律师解析:
滥伐森林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是违背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流上山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
1、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
2、一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3、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盗伐林木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及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林木不归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盗伐。
刘哲律师,业务电话18841687472,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学位,专职资深律师。拥有专业理论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承办交通肇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消费权益、合同审查、调解谈判、经济仲裁、取保候审、刑事辩护等各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爱岗敬业,工作业绩突出,坚持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律师的天职,追求社会的公正、公平是律师的奋斗目标.律者,定分止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