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以下哪些方面

时间:2022-10-18 20:05:07来源:法律常识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赢得公众信任的能力。司法机关拥有公信力意味着,无论作为当事人还是旁观者,在碰到具体案件时,公众将会基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初步推断案件的审判过程、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司法是特定国家机关将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过程,司法的品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的品质,司法机关无法凭一己之力获得公信力。我们国家已初步建立起完备合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为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立法前提。因此在当下,司法公信力的有无与强弱主要取决于司法机关本身的品质。要判断司法机关是否有公信力,我们需要考察广大民众对司法机关抱有何种认识,对司法机关的品质作何种判断。

  司法机关的品质主要取决于司法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伦理,此外还与司法机关的体制机制建设、物质资源保障等密切相关。这些因素体现在日常裁判活动中,人们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也主要表现为对审判过程、判决结果的信任。在本体论层面,司法机关的品质是客观的,司法公信力却是主观的,因为它存在于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感受、判断之中,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

  构建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

  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总体判断。人们通过亲身经历、街谈巷议、报刊媒体了解司法机关、司法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这种总体判断。有两方面的因素可以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判断,一是司法机关具体的裁判活动,二是社会思潮、舆论风向。

  提升司法队伍的业务素养和职业伦理水准,推进司法机关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活动物质资源保障,这些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首要着力点。但任何认识、任何判断都存在可错性,在司法公信力问题上尤其如此。这主要是因为法律职业群体和普通民众的思维习惯、价值取向差异较大,这一点在当代中国这一具体的时空环境下表现得格外明显。如何才能在保证司法机关品质过硬的前提下,让公众准确认识司法现状,作出正确的解读和判断,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说理入手。说理既包括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的推理论证,也包括法学研究者特别是法理学家对法律体系、司法体制、裁判方式背后的规范性根据、深层理由所作的系统梳理;既包括司法职业场域、法律学术场域内部的专业论述,也包括面向公众的通俗讲解。

  力的秩序与理的秩序

  说理的重要性与法律、司法的内在性质紧密相关。法律的存在使公民的某些行为变得不再任意,而具有某种强制性(obligatoriness)。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但也是一个模糊的、有待澄清的事实。法律究竟通过何种方式使公民的行为变得不再任意?这种强制性、非任意性不能简单等同于纯粹暴力威胁所带来的强制性。诚然,法律体制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暴力机关的支持,国家会借助惩罚的威胁来确保公民守法。但必须认识到,潜在的惩罚并非公民守法的唯一理由,甚至不是主要理由。一般情况下,“法律作了规定”这一事实就是大部分公民守法的主要理由,“遵守法律”被认为是应当的、正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法律的强制类似于道德律令的强制:有些行为之所以不能做,不只是因为无法做,而首先是因为不应做。潜在的惩罚只是为守法提供了一个附加的审慎理由,只有少数不安分的社会成员才把它当成守法的主要理由。简言之,法律秩序既是力的秩序,也是理的秩序,并且主要是一套理的秩序。司法公信力是理的秩序的派生物,在说理过程中形成,通过说理的方式维持。

  法律有一套独特的说理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要建议、劝说、教导某人采取特定行动,我们需要诉诸此种行为本身的道德品质、可能带来的利弊得失。法律说理则与之相反。法律条文单纯规定行为模式,不给出具体理由。公民一般也不会要求进一步的理由。“为什么要这样做?”“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这就是法律说理的基本形态。它的重点不是解释法律要求的行为模式有何种内在合理性,而是澄清法律的渊源。

  这样一种独特的乃至带有独断色彩的说理方式之所以能够被接受,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货真价实的说理,是因为公众对法律体系的公正合理性抱有基本的认可。在一个不被认可乃至遭人唾弃的法律体系中,简单说明法律作了何种规定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说理行为,因为它丧失了提供规范性理由的能力。如果这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依然是守法的,那他们只是因为害怕被惩罚而不得不守法。不过,即便在拥有正当性光环的法律体系中,简单诉诸渊源的说理方式只适用于规则明确、案情简单的普通案件。在疑难案件中,法官需要进行更充分的说理。

  疑难案件中的说理

  法律说理是一个以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为前提,以判决结果为结论的推理论证过程。法律说理在形式层面较为简单,运用的是最基础的形式逻辑,它的难点在于如何确立规则和事实前提。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则和案件事实出发,把疑难案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法律规则模糊、空缺或将之适用于具体个案会导致明显不合理后果的案件;一类是案情复杂、证据获得困难的案件。法学界主要关注第一类疑难案件,对司法公信力构成极大挑战的也是这类案件。这不仅是因为这类案件往往也是热点案件,更是因为它们释放出了较大的释法、造法空间,而公众对法院释法、法官造法抱有天然的警惕。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最大期待是严格适用法律,最大的担忧是曲解法律、偏离法律。一方面,这种想法确实体现出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复杂性缺乏了解,在任何案件中都严格机械地适用法律事实上既不可能、也不可欲。但我们必须从中看到合理的因素,释法、造法虽然必要,但也是危险之源。一旦解释法律沦为曲解法律,法官造法走向随意乃至恶意裁判,法院也就从公民权利的捍卫者变成了欺压者。

  无论是解释法律还是续造法律,都不应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任意行为。与寻常案件相比,疑难案件中法官能够得到的裁判指引确实比较模糊,但法律的体系性和内在的价值取向依然为释法、造法行为提供了一定的指引。释法、造法的目标是根据特定法律体系的内在精神,澄清或构造特定案件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则。因此,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官需要进行更充分的说理。除了给出适用于这一案件的规则,还需说明解释法律、续造法律的具体理据,使当事人和公众相信这一裁判并非随意乃至恶意作出,而是严格以法律体系的内在精神、特定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为根据的。唯有如此,最终的判决才能被当事人和公众接受,司法公信力才能安然渡过疑难案件这片险滩。

  超越个案说理

  无论是普通案件中诉诸法律渊源的简单说理,还是疑难案件中上升辩护梯度的深层说理,都是个案层面的说理。公众通过一起起具体案件认识司法机关、了解司法现状,但整体认识并非局部认识的机械叠加。只有把个案放进特定社会图景之中,我们才能对它作出富有意味的解读。社会思潮、舆论风向会影响乃至塑造公众对社会现实的基本理解。

  为了给司法公信力的构建赢得良好的意识形态环境,我们需要超越个案层面,对法律体系、司法体制、裁判方式背后的规范性根据、深层理由作出系统说明。这意味着,构建司法公信力不只是法官、司法机关的任务,学者同样能作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系)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 作者:钱一栋
  • 获取更多学术资讯 请关注中国社会科学网官方微信公众号cssn_cn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