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0:45: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刑事辩护是一个程序性很强的工作,除了常见的律师会见、律师开庭外,其实每一个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等)刑事律师都可以开展相关的辩护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在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可以为被羁押的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一般主要是指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向侦查机关提出自己当事人没有实施犯罪或者犯罪事实的发生与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具有依法不应当被追诉的情形的律师意见;
3、在侦查机关报请批准逮捕后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
4、在一些侵权类的刑事案件中可以协助当事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5、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必要性审查;
6、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调取、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证据;
7、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交请求不起诉的律师意见;
8、参与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律师意见等。
上述辩护工作要求刑事律师对刑事诉讼程序要有足够的了解,也就是要求刑事律师需要仔细研究每一个阶段能够实施的具体工作,尽可能地将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发挥到极致。如果在刑事辩护中,刑事律师认真地实施了每一个阶段应该做、也能够做的每一项工作,那么案件往往都会有一个比较满意的结果。退一步讲,如果案件最终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至少也能保证刑事律师全面地实施了整个辩护工作,没有错过任何一个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好的结果、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的机会。同时在实施上述工作的过程中刑事律师也能寻找到更多的与承办案件的警官、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的机会,从而让自己的辩护观点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被办案机关接受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