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3:08:0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 | 黑马北京(孔网店铺:黑马北京的书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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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拙小说《混在北京》德文版的版税兑现过程着实让我领教一回德国法律的厉害。用句北京俗语形容,就是“没商量”,没有理论的余地,不管合不合情理,只按法律条文办。
按其法律,外国人在出示“避免双重征税”证明之后仍要被征收10%的税。这一点让人不可思议,既然人家回去交税,为什么还要交这笔德国税?不是要避免双重征税吗,怎么还有保留?不学税法,只从字面理解,肯定觉得不合情理。但法律是顾不上“人之常情”的,没二话,交。如果不提供“避免双重征税”证明,就要交高税额的外国人税,税率达28.76%。由于不懂法,也懒得去为那几块钱抠条文,便请律师全权办理,交那笔外国人的高额税算了,一笔清,省事。
税单开过来后,几千马克,却数字一片狼藉,左加右减,看不出个子丑寅卯,比国内的帐单要庞杂琐碎得多。由于感到新鲜,便动用小学知识算上一算,左不过加减乘除,外加百分比,二十多年前的知识还算学得牢靠。
如此简单的小学三年级运算,竟死活算不明白。竟发现德国代理人的四则运算出了问题,如乘除加减顺序有误,导致得数不对这类基本问题。
最根本的问题是:扣除代理费之后,仍以未扣除前的总数为基数乘以税率的办法扣税。这种算法令我大惑不解,为什么他们在这么简单的运算上出了错?代理人和出版社都是德国的名牌,按说不该出这种错误的。不妨来个“不揣冒昧”,借此机会学个明白也好。
代理人回信说德国法律就是这样的。从情理上说,应以扣除代理费后的数目为基数计算税额,但德国法律不允许这样做。税按全额为基数扣,代理费按全额为基数取。税后支付代理费亦不合法,那样代理人的收入就贬值了,代理人代理的是税前收入。更有甚者,代理人说,尽管按此方法计算我已经替代理人交了外国人标准的高额税,代理人在收到代理费后仍然要按本国人的税率交自己的税。如此算来,国家在一笔代理费上收了两笔税。不合情,也不合理,但合法。没商量。
代理人深怕没解释清,又请出版社的律师发函给我,详细解释德国税法。律师的信是这样说的(大致翻译如下):税额以总数为基数计算并扣除,以权利所有人为目标扣除,很明显您是唯一的权利所有人,这一点并不因向你的代理人支付代理费而改变。至于我事实上为我的代理人支付了不该支付的(外国人标准的)高额税,不仅是应该的,而且不算数,代理人还要再交一笔国内税。拿了钱都得缴税。事实就是如此。没商量。
代理人的解释和这封信颇教我汗颜,果然是法盲,而且是不可救药的俗人,可能在德国律师眼里有妄图漏税之嫌哩。法律就是法律,不考虑“人之常情”。
律师的信还解释了那28.76%高额税率的组成:25 % 的基本税,在此基础上7%的增值(25%x7%=1.75%),在两者基础上7.5%的“支援东部特别税‘(26.75%x7.5%=2.00625%),三者相加等于28.76%。 这些当然是没商量的,只是那个“支援东部特别税”教人别扭,咱这第三世界穷笔杆子,本以自救为己任的,却跟着富人支援比咱富裕的德国东部,是不是有点滑稽?
但这更没商量,出血吧,小子,德国法律不照顾外国穷人。再想想,当年跟东德同属社会主义大家庭,算哥们儿的干活,这点血出就出吧。1988年在东柏林转火车去莫斯科时,车上的东德人先是把我当日本人,怎么问如何转车也无人理睬,我那点可怜的俄语库存都给逼出来了,他们仍无动于衷。后来一听我是中国人且是去苏联,大家便无比热情地帮我扛辎重,给我指路,口中不断叫着“同志”,颇令我肠热。这点血,咱出,即使是穷帮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