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9:24: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陈勇儒律师
作为当事人最后的救济渠道、最后的希望,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如何做到精准监督、让当事人最终服判息诉、信仰法律?
昨日,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3000名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之一,我通过最高检开通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12309官网子网),首次对来自浙江省的某申请监督案件进行了常规咨询(如下图)。这说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经5位律师咨询制度已悄然试行。这不得不令法治同仁们预想,这种新型的、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通过律师咨询的方式进行审核处理的制度,是否会成为我国司法监督的常规制度?是否会成为进一步理顺法律信仰问题、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律师在其中到底起多大的作用?能承担或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检察专家咨询网民事行政案件咨询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其明确,“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案件专家咨询网”“是为了提高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水平,实现依法、精准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和司法廉洁,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依托互联网搭建的专业咨询平台”。
根据上述试行规则透露的信息,“拟提请抗诉、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专业性较强案件,应当通过咨询网进行咨询;拟不支持监督申请的疑难、复杂案件,也可以通过咨询网进行咨询”(第六条)。“进行咨询时,由咨询网根据检察官申请的专业类别和案件的回避要求,从相应专业数据库中随机抽取5名咨询专家并发出咨询邀请”(第八条)。“咨询专家在以下人员中依据相关组织推荐结合自愿原则产生:(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其他优秀律师。(四)符合(一)(二)(三)规定条件之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的兼职律师”(第三条)。从以上规则可看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监督案件一般会邀请5位专家进行裁前咨询,且咨询专家全部来源于律师。
该试行规则还透露,“推选的咨询专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颁发聘书,并依据其申报的专业领域分别纳入相应的专业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按照运行规则开展咨询工作”(第四条)。“咨询专家在咨询网进行实名认证注册后,以专属编号显名方式提供咨询”(第五条)。
该规则第九条规定,“咨询专家接受邀请后,由检察官经咨询网向其推送咨询问题和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以及对相关事项的说明等案件材料。对法律文书中涉及具体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姓名、当事人身份信息、代理人姓名及所在法律服务机构等内容应作自动脱密处理。 检察官应当限于通过线上讨论室向专家咨询问题,咨询专家也可以分别或者同时询问检察官相关事实、证据等问题,相互进行讨论。”
规则第十条规定,“咨询专家除以文字或语音留言参与讨论问答等方式提供咨询外,还应当在接收案件咨询材料后10日内通过咨询网提交书面咨询意见,作为检察官办理案件的参考。检察机关采纳咨询意见作出抗诉决定的,可以将咨询意见随卷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是咨询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一)软硬件基础建设和运行维护;(二)咨询网用户资料注册及权限设置;(三)及时收集咨询网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四)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交换;(五)解答、处理使用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六)统计咨询专家参加咨询情况及意见采纳率等相关数据资料;(七)确保网络数据信息安全。(八)其他技术保障工作。”
从以上规则规定,以及陈勇儒律师等多位律师专家已实际参与案件咨询的情况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已推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律师专家咨询制度,从咨询网站的建设运维,到全国专家库的建立,均已进入实质试行阶段。
在陈勇儒律师成为咨询专家之前,全国律协发布过《关于推荐律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咨询专家的通知》,通知中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实现精准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效率,增强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筹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互联网咨询平台,设立咨询专家数据库,选聘专业律师作为咨询专家入库,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给检察官办案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
在陈勇儒律师成为咨询专家之后,其收到的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签发的《邀请函》中,也说明了建立律师专家咨询制度的初衷——“依托全国统一运行的专家咨询网,希秉您正义初心、承您专业素养、借您敏锐慧眼,协同检察官条分缕析复杂案件事实,审查研判疑难法律适用,实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携手打造精准监督产品,共同建设美好法治蓝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1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由两诉讼法的规定可知,无论是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还是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均属于相对疑难的经过法院层层审理的案件,无论是当事人提出还是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都属于相对复杂、敏感的案件,处理难度不小。更为重要的是,该类案件也是当事人通过正当司法途径寻求救济、解决问题的最后一环、最后的希望,如果检察机关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将从法律上终结其解决同一问题的救济途径,因此,各级检察机关不能不慎。
如此看来,引入对具体个案没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进行专家咨询,明显有利于兼听兼信、博采众长,确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同时也有利于取信当事人,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当然,如果这项制度从试行到施行,达到真正有效、司法公正的终极目的,还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实践评估、总结、完善,这有赖于检察官、律师等的更多努力,诸如进一步强化咨询律师的责任、义务和相应的权利等,均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