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龙乡刑事案件律师,五龙乡刑事案件律师电话

时间:2022-10-20 00:49: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经营网

原标题:北京商人“被贷款”19年:曾向警方“自首” 开发商承认“人头贷”仍无解

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天降贷款,你能否自证清白并解脱出来?北京商人王朝晖的经历给出的答案是:不能。

19年前,一笔购房按揭贷款,被扣在王朝晖头上,他毫不知情。7年前被他意外发现后,便先后向5地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发起多个诉讼,向纪委、银监会、建设银行(6.440, 0.03, 0.47%)总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实名举报,穷尽各种方法,甚至不惜向公安机关“自首”,但却至今无解。

尽管这一过程中,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出具证明,指明王朝晖在通州区从未购买任何房产;被告开发商也在法院庭审中承认,这是一场自导自演的“人头贷”、虚假按揭,称其“未与原告王朝晖签订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且相关小区没有原告主张房号的房屋”;被告建设银行和东方资产,也无法向法院出示按揭贷款最核心的证据“房屋买卖合同”。

在东方资产公司提交法院的证据资料显示,在2001年,涉事开发商在建设银行海淀支行办理的74笔房屋按揭贷款,成为不良贷款,贷款金额过亿元,意味着“没买房子却要还贷款”的“王朝晖们”的人数可能超过百人。

“真诚希望大家看到报道和东方资产的债权清单中有没有自己的名字,能互相转告,请这些‘被贷款’的无辜者都能通过报社联系我,一起想想办法,人多力量大。”王朝晖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他认为这一系列事件背后一定有更大的金融黑幕,且目前仍被人为遮盖。

天降贷款

2014年,因为去银行办理贷款,北京商人王朝晖,第一次获知,自己在19年前办理过一笔购房按揭贷款。“当时银行的人说我征信不良,欠一笔187万元的按揭贷款未还,我说不可能,我买的所有房产都是全款。去查征信,发现债权人是东方资产北京分公司。”

深感莫名其妙的王朝晖,随东方资产联系索要债权文件,查明这是一笔2001年11月16日签订的购房按揭贷款:开发商为北京五龙新村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海淀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所谓的按揭贷款合同中约定,王朝晖向五龙公司购买了“枫露皇苑3区23号”别墅,售房合同“000017号”,已支付首付200万元,贷款200万,月供1.3万余元。

看到五龙公司的名字后,王朝晖忽然想起一件往事:1993年12月25日,他确曾在五龙公司购买过一套82号别墅,价格为120.3万元,一共交了首付款56万元现金和5000美元,由于项目烂尾,未能如约交房,开发商一拖再拖。1999年他起诉了开发商,通州法院判决五龙公司退款了事。

“退款同时,我也找开发商,要求退回提交的个人信息文件和签署过的买卖、按揭贷款等合同资料,他们没给我,说都销毁了。”王朝晖告诉记者,2001年那笔假按揭贷款中,有他签字的文件,就是那些未曾真正销毁的旧资料改造而来,其中金额、房号等多处有明显涂改痕迹,与银行、开发商签署的按揭贷款合同,既没有各方的骑缝章,也没有对合同中涂改的关键部分加盖签章和签字,这都严重违背合同签署的基本常识。

按照东方资产的法庭陈述和提交的材料,王朝晖的这笔按揭贷款和其他的101笔按揭贷款,合计1.56亿元,在2004年7月10日被建设银行作为不良资产,打包卖给了信达资产,后者于2004年12月31日,又将资产包转卖给东方资产。

但直到王朝晖2014年得知自己“被贷款”之前,前后13年内,没有任何一方联系他追讨贷款。“哪怕他们谁联系我一次,我就能早知道这个事情了,但就是没人联系你。1个多亿的国有银行资金经过这几番‘神仙操作‘,就这么被损失掉了,背锅的却是我们这100多‘被贷款’人?”王朝晖质疑。

“现在东方资产要向我追索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已经达到了520多万元,这还是说计算到2018年5月7日的,估计现在欠他们六七百万了吧。其他100多人应该也差不多都是这个数。”王朝晖告诉记者。

既然房产买卖是子虚乌有,贷款合同肯定系伪造,问题理应不难的解决。在发现“被贷款”后,王朝晖便到法院起诉东方资产、建设银行、五龙公司,要求确认按揭贷款合同无效。但法院不予立案,认为编造虚假房产买卖,以到达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已构成合同诈骗刑事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结果去通州分局报案,经侦队请示领导后,决定不予立案。警方的理由是,虽然名义上你欠银行钱,但只要你没还,就没有发生实际经济损失,不属于受害者;银行被骗贷款才是真正的受害者,理应由建设银行、东方资产进行报案。你不是受害者无权报案,只能去法院起诉。”王朝晖一度很生气,反问警察,那自己把这个“假按揭” 还了,是不是就成了受害者了?

带着公安机关的意见,王朝晖再次去法院起诉,但仍被法院以同样理由拒之门外。于是他选择向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并投诉通州经侦队不作为,经侦总队将案件又转给了通州公安局,通州分局研究后告知,同之前意见一样,不予立案。随后几年间,王朝晖还分别向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公安局报案,但均以类似理由不予立案。

面对法院、公安都坚持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现实情况,有朋友支招,既然建设银行坚称他 “买房已交款200万,又按揭了200万元”,贷款合同无效不给立案,所谓的别墅也没交付给你,你应该调整诉讼策略,起诉开发商和银行要求退房退款——19年前400万元的房子,现在起码价值数千万,你一分钱没出过,开发商可不会傻到真交房给你。“咱倒不是真的想要开发商退房退款,占这个便宜,就是想逼着开发商和建设银行把给我挖的坑填平了。”王朝晖说道。

当时,王朝晖以为,开发商可能是一房多卖,为套取资金办的假按揭,但房子肯定存在。

“人头按揭”

2015年,在北京通州法院,王朝晖发起诉讼,要求开发商退房退款。庭审过程中,被告五龙公司称其未与原告王朝晖签订过相关房屋买卖合同,且相关小区没有原告主张的房号对应房屋,亦不承认收到建设银行发放的200万元按揭贷款。

显然,如果这个庭审证据被作为不能退房退款的依据,那当年从建设银行开始的两次资产包转手过程中,又隐藏着怎样的黑幕?

最终,此案因开发商不承认小区有此房产,建设银行辩称其除了有贷款合同外,其他购房合同等文件年代久远丢失了,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因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且存在诸多疑点,相关贷款合同所涉债权情况特殊且不能必然得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存在且有效之结论”,原告王朝晖主张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俗的讲,房屋买卖肯定不存在,退房退款不可能;但是有贷款合同,你得还钱。”某资深律师看过判决书后认为,通州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既未深入调查有没有房屋买卖,也没有调查怎么就能签了按揭贷款合同,就能贷出200万元,将其作为合同诈骗国有银行的犯罪线索,移送案件给公安机关侦办;也未在认定房屋买卖事实不存在的推断下,依据最高法对“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裁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有失公正。

至此,无奈之下王朝晖只能再回到向公安机关报案、诉按揭贷款合同无效的老路上。随后几年间,王朝晖还分别向朝阳区、东城区、海淀区公安局报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以类似理由不予立案。

终于,2017年9月海淀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前后开过两次庭,“每次都是二三十分钟结束,原告律师发表甚至未能发表完整诉讼意见”,在两年的漫长等待后,2019年9月收到了海淀法院的判决,判决书称,“因为王朝晖未就前述借款合同无效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其他充分证据,故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我起诉时,就向法院提交了通州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如果政府部门的证明都不算充分证据,不知到什么样的证据才算?在五龙公司和建设银行都无法举证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存在的事实下,法院反而要我去找有效证据?请你告诉我,你能用什么证据来证明你没做过的事?你如何证明‘别人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应该是主张‘这个孩子是我的孩子’的人拿证据才对吧?”一连五个问句,王朝晖称,这一判决结果像儿戏一样,他感到欲哭无泪。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早前通州法院审理中,本次海淀法院审理中,及正在进行的一中院上诉审理中,五龙公司均当庭承认,这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头贷”:他们承认系利用王朝晖的个人资料获得虚假按揭贷款200万元。这也与早年地产商套路一致——通过如此操作获得资金,然后才开始建楼或挥霍。

更加能够佐证的事实是,建设银行及东方资产均从未找到王朝晖要求还款,更未诉讼。只是,东方资产曾不断公告这一债权,而根据公告,与王朝晖同一批的,多达百余人,目前,考虑利息罚息等因素,估计总索债金额已高达五六亿元。“王朝晖们”既没有获得房产,也没有获得银行发放的贷款,却要背负巨额的债务和不良征信,而银行却“不敢”追债,本应被追债的“王朝晖们”,却在绞尽脑汁起诉银行和开发商。

“我现在很想要找到其他人,看看他们都是什么情况,我怀疑他们和我一样,都是被无辜牵扯进来背锅的,但可能还没发现这个问题。否则,不可能交了首付款,然后就不还贷款了,房子也不要了,这太违反常理了!”王朝晖表示,自己曾向纪委、银监会实名举报,希望调查此事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开发商与银行管理人员间的腐败问题,也曾劝说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报案或者对自己发起诉讼,但均未能实现。

极具讽刺意味的是为了解决此事,王朝晖以“投案自首”的方式希望获得警方立案调查,未果;又以“见义勇为”——自己发现银行被诈骗的线索向警方报案,都未能实现立案的目的。

“这个虚假按揭的案子现在北京一中院上诉审理中,期待中级法院能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公正,真正维护国家和公民合法权益。”王朝晖说。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