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1:20: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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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认行政机关强拆行为违法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向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方式,争取到一次协商解决的机会,从而快速高效的取得赔偿。
但现实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所确认的赔偿金额往往无法弥补全部损失,被征收人在收到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后,只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那么,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要赔偿款的同时,是否要诉请人民法院撤销之前行政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呢?
笔者认为,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质为给付之诉。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赔偿内容、项目、数额等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实体审理,不需要以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或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为前提,也不应要求被征收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提起诉讼。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实际上有权就行政赔偿直接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
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6906号行政裁定书中,也已经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标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表述,即权利人受到的损害实质上是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而非其作出的赔偿决定所造成。行政赔偿诉讼应属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不再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赔偿请求人的诉求能否成立,若应予赔偿,则法院应当对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实质内容作出裁判。
赔偿义务机关依据被征收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不予国家赔偿决定的行政行为,与行政赔偿案件的给付之诉分属不同诉讼标的。同时,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实际上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具体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后作出裁判属于司法行为,该裁判并不以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为为前提。
如果此时当事人执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国家赔偿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依诉请,直接针对赔偿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笔者也曾遇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始终认为应当先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甚至要求当事人直接针对赔偿决定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同时提出撤销赔偿决定,不失为一种保险的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除非有正当理由并经过法院准许,否则增加诉讼请求应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前提出。
自2021年1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及生效裁判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将变得愈发重要。对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所以在遇到下级法院观点与最高院案例精神相悖时,也可以选择提供一些支持己方观点的最高院判例供法庭参考。
当然,在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后,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经行政机关,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读完本文,如果您还是不明白,或在现实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请及时与在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咨询专业律师,全方位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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