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03:41: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世运律师团队
邓世运律师,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刑事业务部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十余年律师执业经验,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和刑事危机的合规应对。
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是否还有可能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如果有可能,法院可能会因为哪些事由调整,尤其是调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是我们近期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案专项顾问业务中客户提出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由此可见,就法律规定而言,具有五种法定情形的,法院可以调整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过,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一些基层检察院公布的数据看[1],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法院再调整检察院量刑建议的案件数量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占比是非常非常低的。
为研究法院可能会因为哪些事由调整,尤其是调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我们对240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裁判文书进行了梳理、分析,总结出法院调整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二大类五小项常见情形。
(一)出现了新的从轻、减轻情节
案例1: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2020)桂04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韦某建以盈利为目的,在其位于苍梧县的家中,通过网络向他人非法出售以公民身份证开设的手机号码注册且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等信息内容的微信账号数量超过五千条,从中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被告人家属愿意为其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简析:该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理由就是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二)查明被告人具有检察院未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案例2: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0)皖0222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所持有的优盘内含公民信息41452条。其非法向姚某提供21536条公民信息。被告人杨某贵非法向王某提供21536条公民信息。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杨某贵被抓获归案后,协助公安干警将被告人胡永诚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贵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贵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律师简析:该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杨某贵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杨某贵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院在量刑建议以下从轻判处刑罚的重要理由就是在审判阶段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
(三)考虑了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
案例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05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彭某等人注册成立“中乐信”。同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进入公司。被告人陈某负责管理诚信审核组。“中乐信”为获取网络平台贷款服务费、套现手续费,由被告人陈某坤等人向网络平台充值,话务员通过已充值账户向网络平台购买客户信息资料。经电话联系后,话务员将有意向贷款、套现的客户推送给审核员。审核员向客户推销网络平台贷款服务、套现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手续费进行牟利。
法院认定,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且其为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的唯一扶养人,同时其两个小孩尚年幼,需父亲抚养、陪伴,以及王某某系家庭的唯一劳动支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等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陈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适用非监禁刑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对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陈某宣告缓刑。
律师简析:该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三万元;被告人陈某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理由就在于其考察了二被告人的调查评估意见,并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等实际情况。
(四)考虑了被告人另有值得宽宥的情况
案例4: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1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杜某涛多次通过QQ号联系、支付宝或微信付款,从他人处购买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以及支付宝实名账号。另查明,被告人杜某涛将作案所得用于治病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涛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被告人杜某涛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杜某涛可从轻处罚,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律师简析:该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零五十元。法院宣告缓刑的重要理由就是在审判阶段,另查明犯罪所得的实际用途即用于医疗治病。
(五)考虑到与另案处理同案人量刑的均衡
案例5: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0)豫0122刑初85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黄某国与王某1(另案处理)预谋,以公民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后贷款不用偿还为诱饵,诱使多人办理营业执照等资料,再把办理出来的资料卖给他人从中牟取利益。之后,黄某国与被告人任某一起预谋,由任某物色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公民个人。随后,任某又找到宋某(已判决),让宋某物色办理营业执照的公民个人,并给其提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国、任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二被告人如何量刑,公诉机关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但是考虑与任某作用相当的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任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主刑较为适宜,黄某国作用相对较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主刑较为适宜。
律师简析:该案中,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黄某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任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调低主刑的重要理由就是与已宣判的同案人所处刑罚保持均衡,以求同案同判。
[1]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18日发布2021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人数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数的95%以上。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1月至9月的办案数据显示,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1718人,占同期提出量刑建议人数的98.79%。其中法院采纳确定型量刑建议1580人,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