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城区损害赔偿律师,相城区损害赔偿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0-20 14:08:11来源:法律常识

江苏苏州一名已婚男子出轨后

为对情人表真心

主动借了30万元给情人

还表示

“如果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

那就借一万年!”

已婚男借给情人30万称“借你一万年”,分手后能讨回吗?法院判了

一万年?

呵呵,结果一年都不到

两人就掰了

男子还把情人给告了

要求返还这份“爱”

张勇(化名)与李媛(化名)在2017年8月相识,之后相恋并同居。相识时,李媛离异。张勇还有家室,但其欺骗李媛,谎称已经与妻子离婚。

当时,李媛经济紧张,张勇为表真心,便主动转账30万元给她,并表明这笔钱是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保证金"。李媛收到转账后,随即表示要写一份借条给张勇。张勇不接受李媛的借条,还说道,"如果非要写借条,非要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好景不长,到2018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并结束同居关系,双方就该30万元产生争议。

张勇反复纠缠李媛,要求还钱,李媛表示卖房子也要还款。

此时,张勇又称,如果李媛同意与其保持恋爱关系,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李媛不肯,张勇便以该30万元系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偿还。

那么这钱能不能要回来呢?

律师:

首先,他只是口头上说借;其次,即便是写了借条,借条上写了还款期限一万年,因为时间太长,很难认定有效,反而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法院判决:

相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媛主动要求出具借条,但张勇用“加个期限一万年”的表述予以拒绝。因此,应认定为不具有要求归还的意思,应认定为赠与。

张勇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李媛同居,同居期间致李媛怀孕流产,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又要求返还赠与的款项,其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李媛曾表示卖房也要还款,但张勇又要求继续作为保证金,对于返还,双方也未达成一致。因此,张勇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张勇诉请。

张勇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网友们普遍讨论度较高的

“夫妻共同财产”

以及

“老婆去追讨肯定能要的回来”

等等说法

相关法律解释如下

能否要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

首先要明确“小三”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小三”的相关条款的,但是在民间“小三”是被定义成“插入已婚家庭的第三者”。最高法院对于“小三”的相关解释是:“社会现实中的婚外同居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的,而由于我国目前婚姻登记信息未能全国联网且并不对个人查询,造成有些是不知道对方有配偶,也就是‘被小三’情况也客观存在。

简单的条文难以涵盖如此复杂的问题

所以对于此类问题的解决

目前仍给法官自由裁量

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就目前实践来看

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无法要回: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也就是通常说的签了财产协议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全部要回:无偿赠与“小三”财产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的,理当认定无效。此外,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分割的,对于出轨方擅自无偿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除非无过错方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过错方是无权主张分割的。所以,无过错配偶方完全有理由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全部财产。

要回一半:《民法典》中有明确个人的财产权利,认为出轨一方有自由处分属于自己那一部分财产的绝对权利,尽管有些没有顾忌和尊重社会公德,但赠与属于自己部分财产的行为没有损害到其配偶的利益,所以赠与只是部分无效。

来源 |红网、广州广播电视台法拉理、中国普法

来源: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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