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0 15:30:09来源:法律常识
内乡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张某案被评为南阳市十大援助精品案件
2月19日,南阳市司法局办公室下发了2018年度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结果,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推选的援助张某案名列南阳市十大法律援助精品案例榜首,这是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牢记职业道德,心系弱势群体,衷心为民的真实写照。作为援助律师屈建军在接到一名身患重病的农村妇女求助后,不顾繁忙的工作,决定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遇到实际问题时,认真梳理,集思广益,全力投入,较好的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新一代律师的热情为民服务的良好品德,受到律师界、援助中心及当事人的赞誉。
具体案情是:张某(女)和陈某(男)于2010年12月31登记结婚,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并且于2012年生育儿子陈小某。然天有不测风云,张某于2015年8月生了一场大病,因左侧基底节区出血破入脑室在医院全麻做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血肿青出于并去骨瓣减压手术,后又在市中心医院做“右侧脑室外钻孔引流术”。因不停的手术、住院、治疗、吃药等导致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逐渐支离破碎。
2017年夏天,因天气高温,陈某及其家人对重病的张某照顾不周,导致张某病情加重,张某不得不再次住院治疗,且张某在此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都是其娘家老表们垫付,其丈夫陈某对其不闻不问。但苦于亲戚们也无力支付,而作为丈夫的陈某又不尽义务,故张某的表哥、母亲等人向内乡县妇女联合会寻求帮助,在内乡县妇联的知道和帮助下。来到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依法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时任内乡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的焦林萍通知在了解了张某的基本情况后,决定对张某进行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给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的屈建军律师,由其负责该案件。
屈建军律师向张某的亲戚了解了案情之后,向他们分析了案情:虽然张某生病,陈某作为丈夫有扶养扶助义务,但张某亲朋帮张某垫付的医疗费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张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张某的亲朋希望陈某向张某支付生活扶助费及后续的医疗护理费用,属于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好主张,且法庭也不一定认可。
另外,陈某有要把张某接回家中照顾的意愿,但张某的亲戚认为由陈某接回家中,可能会照顾不周甚至遭到虐待,如今张某的性命已是危在旦夕,如果接回家中,照顾不周,则很可能不久于人世。但陈某也提出自己如今已是捉襟见肘,实在是无力支付张某巨额的医疗费用,希望接回家中照顾,最起码省去一部分的护理、住院开支。
屈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虽然同情张某的病情以及遭遇,但陈对陈某的家庭情况也略知一二,陈某很难负担起对张某的后期治疗及护理费用,把人接回家照顾也确实是现如今情况的有效解决办法。但鉴于张某亲戚的一再要求,屈律师在诉讼请求中对每月的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用等暂定在10000元一个月,但还是根据实际费用支出。对于这个数字,屈律师也一再强调,数额过大,且对方如今经济条件并不好,不见得拿的出来,且实际费用未发生,法官判决也没有依据。原告方表示理解但仍然坚持诉求。
在第一次开庭,双方庭前达成了协议,一、由陈某偿还张某亲戚垫付的43000元医疗费用;二、双方到医院询问医生张某是否仍需住院治疗,如可出院,则由陈某接回家里照顾。经过双方到医院了解情况,双方达成协议后,张某撤诉。但在达成协议之后,陈某并未履行协议。无奈屈律师在与原告方沟通后,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试图通过先予执行,让陈某现给付一部分费用,好用于张某的后续治疗。然执行未果,故不得不再次起诉。
第二次起诉,屈律师经过原告方许可邀请实习律师雷亚楠也参与该案,由于前期没有参与,因此,雷律师在认真研究了卷宗之后与屈律师讨论,是按照之前的诉状继续追索抚养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还是重新进行协议诉讼。经过讨论,并参考当事人的意见,仍决定进行抚养费纠纷诉讼,仅仅将之前在法庭主持下签订的协议当做证据之一,证实被告方陈某在达成协议后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在开庭过程中,因为持续了之前的诉状,仍提出了1、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张某为治病花费的前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3000元;2、由被告陈某支付原告张某自2018年2月1日之后的后期医疗、护理、生活费等费用,由法庭酌情考虑。然而在开庭过程中,原告方刚念完诉状,被告就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休庭,无奈只好等待下一次开庭。
在等待下一次开庭过程中,原告两位代理人随同原告张某家人来到医院找到张某的主治医生,询问了张某的病情,并做了记录,以供法庭参考。在询问过程中,医生提出张某的脏器功能正在减退,建议转往上级医院。且现因经济条件不足,只能保守治疗。
在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庭前两位律师尝试再次与陈某进行沟通调解,对于张某的后续治疗费用,陈某一口咬定,家庭已无力承担,且其本人问过医生,医生说可以出院,但张某亲戚不让接回家,花些冤枉钱。在向陈某转述张某回家是否会受到陈某虐待时,场面差点失控。两位律师见调解无望,便建议法庭开庭审理。但陈某又以需要请律师为由申请延期。
2018年3月19日,本案正式开庭,经过开庭审理,法庭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原告张某患病,无劳动能力,依法享有被丈夫扶养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于法有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期医疗费、护理费共计4.3万元,未超出十级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也未损害被告的利益,且被告陈某对该债务也予以认可,故应予支持;关于后期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未实际发生,法院暂不处理,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原告再行主张。故作出判决:陈某支付张某前期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3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不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作出改判由陈某依法对张某履行抚养、监护义务或者发回重审。
二审仍是两位律师作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在二审开庭中,陈某一再强调自己并非不照顾张某,只是现如今的经济状况无法支付高额医疗费以及额外的护理费用,并表示,张某前期的4.3万元医疗费,是其亲朋对张某的赠与,因其亲朋经济条件较好。两位律师在开庭过程中也陈述了被上诉一方的意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已经产生的4.3万元医疗费是陈某作为丈夫理应负担的责任,不能经别人的帮助当做是理所当然。且以张某目前的病情状况,陈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与张某亲朋协力保障、提高张某的治疗、护理待遇,而非继续对簿公堂,逃避事实、法律与道德的约束。
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陈某对妻子张某依法负有扶养义务,2017年夏季张某被其母亲接走后几经转院治疗,陈某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截止2018年2月1日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4.3万元属实,因此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祖垠 张成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