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收到律师函,在校生走失学校被判承担主要责任吗

时间:2022-10-20 15:49:07来源:法律常识

2022-08-17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乔瑞锋

在校中学生走失,谁之过?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鄢陵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对在校某中学生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

2016年秋季,原告韩某的女儿小韩进入被告某中学学习,韩某于每周星期一早上将小韩送到学校,星期五下午接回家中。2016年11月9日(星期三)下午,某中学因考试需要给其他班级腾教室,小韩所在的班级放假。放假当天,学校通过发送“校信通”的形式,向学生家长发送了放假的消息,但因韩某未加入某中学的“校信通”业务,不知道学校提前放假的事情。直到两天后,韩某听到其亲戚的孩子给家人打电话让接其回家时,才得知女儿所在班级于星期三下午放假的消息。

韩某随即赶到学校,得知女儿已于放假当天下午离校,但一直未回到家。同日,韩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走访得知,小韩在放假后和同学一起离开学校去附近超市买了些物品,又到同学姥姥家玩了一会儿,后同学将小韩送到村西边的水泥路口,小韩独自顺着水泥路往西走了,至今不知去向。

2019年9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中学赔偿其因寻找女儿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共计44.9万余元。2020年4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补偿原告韩某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某中学履行了上述判决内容。

2020年11月,韩某向鄢陵县法院申请宣告女儿小韩死亡。2021年11月,法院依法宣告小韩死亡。之后,韩某以某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女儿失踪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中学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负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学生平时在校住宿期间,学校应该对每个学生的家庭地址及其家长的主要联系方式予以统计建档,以便学生在有突发情况时能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本案中,被告某中学疏于管理、缺乏责任心,对如原告韩某这类没有开通“校信通”业务的家长未采取较合适的方式通知放假消息。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安全保护,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原告韩某作为小韩的父亲,在将小韩送入学校后,未主动与学校或班主任沟通将其主要联系方式提供给学校,也是其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同时,鉴于小韩走失时已年满14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测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其在学校提前放假时没有主动告知家长而是选择自己回家,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某中学对小韩的走失应负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及小韩也有一定的责任,故酌定被告某中学承担70%的责任为宜,遂依法判决其赔偿5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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