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0:35:08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6月昆明市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在调查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举报其他律师违规案件中,发现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涉嫌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违规行为,遂决定立案调查。昆明市律师协会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王理乾、王龙得律师代理案件的相关案卷材料后,认为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违规情节严重,建议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依规将该案移送至云南省律师协会处理。
云南省律师协会于2017年8月13日受理案件后,依规组成调查组,向被调查会员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送达相关受理文书,并告知被调查会员享有的申辩和回避权利。
2017年8月21日,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以律师协会违宪、其已退出律协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因其提出回避理由不符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云南省律师协会于2017年8月22日驳回其回避申请。
2017年8月21日、24日,省律师协会分别收到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寄送的书面申辩材料,但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也不接听调查组电话,拒不配合调查。
为充分保障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的会员权利,在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未申请听证的情况下,云南省律师协会仍决定给予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进行听证申辩的机会。然而,在听证过程,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反复声称已退出律协、不是律协会员,质疑律师协会的合法性;在听证过程中拒不遵守听证纪律、不听从听证主持人安排;在听证已经进行到举证阶段时,又因质疑调查人员和听证人员的身份提出回避申请,听证庭休庭合议驳其回避申请后,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哄闹、扰乱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在听证庭休庭合议期间,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对调查人员进行了语言侮辱和威胁,王理乾律师还砸毁了“被调查会员”的席位牌。基于以上发生的情形,听证庭经合议后决定终止听证。听证程序终止后,在记录人的再三要求下,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及其代理人均拒绝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冒名诉讼的严重违规事实已经2015年5月7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裁定书》和《罚款决定书》认定,撤销了案件并对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分别处以司法罚款。2016年5月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司惩复01号《复议决定书》认定涉案民事起诉状具状人处、委托书委托人处的签名、手印系王理乾所为;购买涉案标的物并以当事人名义开具购物发票系王龙得所为,并驳回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的复议申请。
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认为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冒用他人名义并伪造相关诉讼证据材料提起诉讼的行为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且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在调查过程中拒绝签收律协送达材料、不接受调查组调查,且未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在听证过程中反复声称不是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拒不遵守听证纪律、严重扰乱听证秩序,导致听证无法正常进行,最终听证庭被迫终止听证程序。在听证庭休庭合议期间,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还对调查人员进行了语言侮辱和威胁,其中王理乾律师还砸毁了“被调查会员”的席位牌。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前述行为属于《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项“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从重处分情形。
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2017年9月9日云南省律师协会纪律(奖惩)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听证庭的评议报告,并进行表决。会议应到39名委员,实到30名,除4名因回避无表决权的委员外,有表决权的26名委员进行表决,最终以25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对被调查会员王理乾律师、王龙得律师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同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吊销两人的律师执业证书。
2017年9月18日,云南省律师协会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做出了处分决定书,并于2017年9月19日送达被处分会员。
云律纪处字(2017)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