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1 01:49:06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需要增改,懒得重新打印了,就手写补充一下,这样手写的部分有没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2018年7月10日,王海燕(甲方)与卢逸逵(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涉诉房屋,租赁期为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押金6000元;合同还约定其他事项,并由王海燕在甲方处,卢逸逵在乙方处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王海燕依约交付上述商铺给卢逸逵使用,卢逸逵依约向王海燕支付押金6000元及约定的租金。
在2018年12月,王海燕的丈夫郑江涛因生意不好为由与卢逸逵协商退租,并同意补偿4000元及押金6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后在上述租赁合同上空白处添加手写部分,显示:“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于2019年1月21日,乙方于2019年1月21日前搬走,甲方补偿乙方人民币4000元及押金6000元,且最后一个月租金只交1000元。甲方:王海燕、郑江涛,乙方:卢逸逵。” 其中王海燕的签字为郑江涛代签。
卢逸逵于2019年1月20日搬离涉诉商铺。但是退房后,王海燕一直找借口不予还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卢逸逵诉至法院。
王海燕辩称,其没有承诺手写部分的关于赔偿卢逸逵的款项,且只是收取了押金,但是卢逸逵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只交了1000元,还剩2000元未支付,所以只同意退回押金4000元。
【律师分析】
在租赁期限内,郑江涛与卢逸逵共同达成的协议内容,其性质为双方就涉案租赁合同达成的解除协议,郑江涛与卢逸逵对此均无异议,应该予以确认。
关于郑江涛签字的解除协议的效力是否及于王海燕的问题。首先,虽然涉诉商铺为王海燕向产权人承租,后王海燕转租部分面积给卢逸逵,但王海燕与郑江涛均确认其承租商铺系其二人共同雇请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据此足以认定二人共同经营涉案商铺的事实;其次,王海燕与郑江涛系夫妻关系,亦共同经营涉案商铺,故郑江涛有权处理涉案商铺的相关事项;再次,卢逸逵也有理由相信郑江涛有权处理涉案租赁物的相关事宜,且主观上并无过错,系善意第三人;最后,卢逸逵与郑江涛达成解除协议,虽王海燕主张其不同意该协议,但其未提交证实其曾明确向卢逸逵告知其不同意该协议的相关证据,且卢逸逵搬离涉案商铺,郑江涛与王海燕亦收回商铺并共同返还给产权人,即双方履行了解除协议。
【法院判决】
王海燕、郑江涛向卢逸逵返还押金6000元及支付赔偿款4000元。
【律师提示】
合同上手写补充的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手写的部分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条款,那么就是有效的。但是双方的合同上都应该有同样内容的条款才可以,如果只在其中一方的合同上有手写条款,而对方的合同上却没有一样的条款,法院就可能认定该条款不成立。
但是变更合同的时候,依然不建议在合同条款上直接手写补充,最好的方法是另外签署一个补充协议,这样更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简单点说就是补充条款可以有,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补充条款是当场双方的见证下手写补充的。比如,在手写的补充条款上有双方的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