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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0-21 04:22:10来源:法律常识

坐在法庭上的王女士接过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低声说道:“看来在法律面前真的不能心怀侥幸,这不,最后还是落得这样的结果……”

王女士是西固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的原告,2022年9月,她来到西固法院家事法庭起诉离婚。诉状中,王女士表示她与丈夫张某均为外地人,通过网络聊天相识,网恋不久后即登记结婚,生活在西固区的一套出租房内。由于丈夫张某长期外地的一家公司工作,婚后这对小夫妻聚少离多,平时主要靠微信和电话联络,丈夫只有节假日才能与她团聚。这样异地分居的婚姻生活持续了一年多后,夫妻二人的感情日渐淡薄,交流也越来越少。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王女士再也不愿维持婚姻关系,主动提出了离婚。

其实像王女士这样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选择离婚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起诉离婚也无可厚非,但西固法院的立案工作人员却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张某又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王女士应当向被告张某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在介绍后续案情之前,我们有必要向大家解释一下法院为何不受理王女士的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几种特殊情形外,一审案件的地域管辖普遍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被告住所地”,根据法律规定,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女士和丈夫张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而被告张某又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已经形成了经常居住地,故本案应由张某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立案人员向王女士解释了法律的规定后,王女士迟疑了片刻,不情愿地离开了法院。

两天后,王女士再次来到了西固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张某婚后曾两次跳槽,分别在不同地方的公司工作,每次工作时间都不到一年,没有形成经常居住地,所以她才向自己居住地的法院(即西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为此,王女士还特别提交了一份的租房合同,证明自己长期在西固居住生活。当立案人员询问她为什么之前说被告长期在“外地的一家公司”工作时,王女士改口称自己记错了,忘记丈夫曾经跳槽一事。王女士的突然改口虽令立案人员半信半疑,但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是受理了她的起诉。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很快与本案的被告张某取得了联系,没想到张某在电话中脱口便问:“这个案子为什么由西固法院审理?她不是应该来我这边的法院起诉离婚吗?”原来,王女士与张某之前已经因为到哪里诉讼离婚起过争执,由于张某不同意离婚加之工作繁忙,曾经明确向王女士表示“除非来我这边离婚,否则我不离!”具有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很快联想到王女士起诉时奇怪的“改口”,于是主动向张某询问他“跳槽”一事,张某当即告诉法官,他自始至终都在同一家公司工作,从来没有换过单位。

没过多久,办案法官就收到了被告张某从外地寄来的邮件,里面有一份管辖权异议申请以及张某公司和当地社区出具的两份证明,证明张某已在当地工作生活超过一年。看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本案的被告张某已经有经常居住地,是原告王女士谎称张某“跳槽”没有经常居住地,目的是在自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方便自己离婚。最终,西固法院认为张某申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并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张某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法官提醒

其实管辖权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审判权行使,避免浪费司法资源,但司法实践中总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方便自己诉讼,想方设法在管辖权上做文章、钻漏洞。西固法院在此提醒,诚信诉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如果违背了这个前提,不仅会破坏既有的司法秩序,也会徒增自己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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