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9:02:11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某系一名肢体四级残疾的残疾人,家庭经济困难,刚从老家大邑到崇州打工一个多月。2018年1月25日,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张某某在垫付了八百元的医疗费后,以经济困难为由,不再垫付医疗费用,而王某某急需2万元手术费治疗因车祸造成的锁骨骨折,王某某四处求助无门,走进了崇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接到王某某的申请后,中心指派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聂志强律师介入此案。通过了解,发现本案异常复杂,肇事车辆系租赁来的网约车,车辆已脱保,又存在肇事方、名义车主、事实车主、以租代购等多重法律关系。
经过全面分析及与涉事各方的联系沟通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涉案各方当事人多有过错责任,都应分担责任,而受援人涉及赔偿金额较小,实现权益的可能性很大,所以在收集完证据后,于3月13日,将张某某、租车公司、车主公司作为被告,依法向崇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法官的主持下,承办律师帮助各被告理清了各自法律关系,分析了各方存在的过错。经过近三个小时的艰苦努力,终于使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租车公司、车主公司各自承担15000元的赔偿,张某某承担2200元的赔偿款。张某某与租车公司间的租赁纠纷,以及车主公司与事实车主之间纠纷另案处理,本案得以顺利解决。
5月14日,受援人电话告诉承办律师,两公司的赔偿款共计30000元已经到账。此后,经承办律师催促,张某某也承诺,6月15日左右,发工资后,也愿意将赔偿款打入受援人账户。事后,受援人对本案的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对崇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