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7 21:21:11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市民何女士在市区某美容院做祛眼袋美容。2021年11月份,她发现自己的脸部手术前后对比图出现在该美容院的网站,以及多家美容院的微信平台的广告中,这让她感到很难堪。
经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认识到该行为触犯了消费者的权益,主动删除了发布的图片,并向何女士道歉,退还了何女士全部的消费款一万多元,以示补偿。
【消费提示】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制作广告等,是侵犯肖像权的主要表现,当个人肖像权受侵犯时,一定要设法及时保留证据。
2020年7月13日,范女士家人致电“12315”,反映在芦淞区一电器城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家用燃气灶单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范女士受伤住院。
株洲市芦淞区市场监管局两门所接诉后,调查了解到范女士使用的单眼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存在危险。随后,执法人员三次召集双方沟通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商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10万元。
2021年6月30日,株洲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芦淞执法大队依法对商家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熄火保护装置”能在燃气灶具出现意外熄火或未正常点燃时,及时关闭燃气通路,防止燃气泄漏等意外发生。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没有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
2019年,投诉人在芦淞区某整形医院修复鼻子,医院以诱导方式让其贷款后,预交了25000元。去年,投诉人的贷款已经还完,整形项目却未做。多次找医院协商退费未果,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权。
在执法人员耐心的劝导和法律知识的讲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方扣除必要的人工损失,退还消费者19000元,双方签下《和解协议书》。
【消费提示】
消费时,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正确地认识自己的经济实力,理性消费。如果产生无法调解的纠纷,消费者应当保留好证据,依法维权。
2022年1月5日,投诉人杨女士在天元区某料理店吃饭时,发现虾类食品变质,商家态度豪横无理。她随即向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泰山所投诉。经过调解沟通,商家支付投诉人补偿款1000元。随后,投诉人将补偿款通过支付宝爱心捐赠渠道,全部捐赠至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消费提示】
就餐时,如发现食品变质或吃出异物,应该第一时间拍照保留证据,保存食物现状,及时与商家沟通,或拨打12315维权热线举报。
谭女士反映,2021年7月26日,她在某汽车联营店购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购买时,她多次询问销售人员,“该车是否为事故车?”对方均给出否定答复。后经检查,该车确为事故车。
接到投诉后,云龙执法大队马上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执法人员表示,被诉方工作人员存在误导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联营店减免谭女士购车款9500元,并提供延保保单。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021年11月3日,投诉人李女士将羽绒服送到茶陵县炎帝中路某干洗店干洗,取回衣服后的第4天,李女士发现羽绒服的米白色内胆上出现部分变色,要求干洗店照价赔偿。
调解时,因投诉人未能提供取物凭证,干洗店主不愿赔偿,调解进程一度陷入胶着状态。经过执法人员的调解、细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干洗店负责重新干洗,并补偿500元。至此,双方的消费纠纷得以解决。
【消费提示】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洗烫经营者应当按照洗烫服务标准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或者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4月19日,消费者反映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炎陵县某店出售的红花黑糖是三无产品,并且其配料表含红花,属于普通食品添加有毒非食品原料的行为。
经查,该食品的瓶装标签上名称为红花黑糖,配料为蔗糖汁,没有“红花”,其行为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对该商店作出罚没合计518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提示】
在网购消费时,要选择经营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挑选知名度高、信誉好的商家购买。交易中,要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购物记录、商品页面截图、购物发票、快递单、发货单等。
2021年5月10日,一投诉人表示,他带小孩在株洲芦淞区某酒店居住期间,孩子曾摔倒。当时去医院没发现问题,回到凤凰后发现孩子右腿已骨折。酒店称其已离开株洲不予处理。
经执法人员耐心调解劝说,双方签下《意外事故和解协议书》,投诉方得到补助金25000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21年12月21日,有市民反映其在渌口区青龙湾中心安置镇某不锈钢门面定制了一批防护栏,跟商家约定好了用304不锈钢。护栏装好后,却发现商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还多算了10个平方的费用。
随后,渌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门窗中掺杂了201不锈钢,存在以次充好行为。在执法人员的协商下,商家全额返还收取费用,并补偿消费者8000元。
【消费提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021年10月5日,市民在与株洲市天元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结清婚车租赁费用后,提前缴纳的5000元押金却只退了1500元。
天元区市场监管局栗雨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侵占押金的嫌疑。执法人员要求其作出书面保证,并在最短时间内归还押金。最终,被诉人在保证期限到期前退还全部押金,投诉人从深圳寄来锦旗,对栗雨所表示感谢。
【消费提示】
有租赁需要的消费者,要查看经营者有无资质和相关证照,最好去规模较大,且有资质的实体店进行租赁。消费过程中,保存好合同、收据等相关书面凭证,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