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17:06来源:法律常识
12月6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继续上调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增加的待遇将于今年12月底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了解,此次调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6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5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946元的50%、40%、30%核定,即2973元、2378.4元、178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对1级~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也不执行此次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1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全媒体记者 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