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1:07:0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8)皖1602执317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贾士华
性别男
年龄46
身份证号3412811973******71X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大寺行政村三官6号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与被告贾士华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个人二手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贾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借款本金802932.5元,利息7496.58元,合计810429.08元;自2018年1月10日起,以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贾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分行律师服务费20000元。 四、被告石本义、王利华对被告贾士华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石本义、王利华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数额范围内有权向债务人贾士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4元,由被告贾士华、石本义、王利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涉案金额0.00
负责人电话0558-511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