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12:09来源:法律常识
6月16日,安徽省司法厅官方(政务)网站公布了四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案件。这四名律师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故而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其中三名律师因酒驾被判危险驾驶罪,一名律师被判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
当事人:李某某,男,安徽x邦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9月4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03刑初232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刑终39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当事人:郑某某,男,安徽x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14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802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08刑终3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郑某,男,安徽x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9月21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马鞍山市花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郑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1月21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刑终19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503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当事人:韩某,男,安徽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20日,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22刑初50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行贿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九万元。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刑终23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安徽省司法厅认为,上述四名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21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上述四名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