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1:15:10来源:法律常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如果纳税人制作广告牌的同时提供广告牌安装服务,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销售货物和安装服务分别核算销售额并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六)现代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可见“广告制作”应以其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原则上,如果是带实体的,那属于货物销售;如果是侧重于设计或策划的,卖的是一种理念,虽然会通过一定的载体反映(载体数量较单一),那也属于广告设计和策划,不属于货物销售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13%,广告服务6%,小规模纳税人均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