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5:45:08来源:法律常识
想必大家对离职证明这个词并不陌生,大多数员工甚至用人单位都觉得这纸证明「可有可无」。但就是这个看似「不起眼」、「可有可无」的东西,实际上却包罗万象。
1.为什么要开离职证明?
2.离职证明是不是必须要出具?
3.离职证明要写哪些内容?
4.拒开离职证明有哪些后果?
今天,就来跟大家分享这些关于离职证明的“硬货”,避免大家付出“万金”代价。
01
这纸证明
牵涉劳资双方的利益
离职证明,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不再存续的凭证,在《劳动合同法》条文中体现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离职证明专用于说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不等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解除或终止通知书。
①一纸证明,用处颇多
很多企业在招录新员工时,都要求新员工提供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如果无法提供,可能会丧失就业机会。
这是因为,单位需要根据离职证明来判断求职者与原用人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避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离职证明系求职者原工作单位出具,可以直观证明求职者上一份工作经历的真实性。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而离职员工在办理社会保险及档案转移手续时,往往需要离职证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时,也需要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除此之外,离职证明还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的证据提交。
②证明内容,简单明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所以,离职证明中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4项。上述法定内容均属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基本信息,具有客观性,不带有主观性,且易于证明、不容易起争议。
但在实践当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有多种,在员工违纪解除或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有些单位就想着能不能在离职证明上写明员工违纪或者其他内容,好好出一口气。其实,这种做法并不可取。
比如,熟知的优酷就曾在2020年因此而卷入一起劳动纠纷。优酷将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内容记载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上,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最终,优酷因为离职证明具有主观倾向性和结论性的认定,给离职员工造成再就业的障碍,违背诚信原则而被法院判决败诉。
从离职证明的作用,我们不难发现,用人单位向离职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实际上是为离职劳动者的利益,而非为本单位或劳动者将来的用人单位的利益。
因此,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应避免随意填写,原则上建议以法定必备四大项为准,确有必要写明其他事项时,注意不要给离职员工造成负面影响,否则,员工可能要求单位重新出具。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应坚持实事求是,不做虚假陈述,尤其不要为了协助离职员工领取失业金而在离职证明上做顺水人情,否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02
拒开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承担巨额赔偿
在执业过程中,还经常遇到客户朋友来咨询,能不能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答案——离职证明必须开!除了这是法定的义务外,用人单位若拒绝开具离职证明,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可能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包括无法入职新单位的经济损失、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需要赔偿这些损失。
①用人单位需赔偿工资损失
正如前文所述,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双重劳动关系风险,往往将离职证明作为办理入职手续的必备资料,不论求职者多么优秀,也很少有单位愿意接纳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人。
用人单位因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不能获得劳动报酬,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离职劳动者能够证明系因缺少离职证明最终导致不能入职并获得劳动报酬,原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工资损失的风险。
(2017)川0104民初10328号
杨某于2017年2月10日收到B公司的《入职通知书》,要求杨某在2017年3月22日入职报到,并提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杨某随后向A银行提出离职申请,杨某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因A银行拒绝提供。杨某遂向B公司申请延期入职,B公司明确告知杨某其职位可保留至2017年7月31日,若杨某届时仍无法办理入职手续,B公司将取消录用。
但直至2017年7月13日杨某提起仲裁申请,A银行仍拒绝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致使杨某错过了入职截止日期,最终未被B公司录用。从4月起,A银行未向杨某发放工资,杨某也未谋求到新的岗位。
仲裁裁决于11月作出后,A银行不服裁决结果于当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认为,B公司向杨某发出的《入职通知》约定薪酬待遇为80000元/月,即杨某入职B公司后的薪酬待遇将按照《入职通知》载明的标准执行,现杨某主张2017年4月至11月期间的工资损失80000元/月×8个月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因而需要赔偿杨某工资损失640,000元。
②用人单位需赔偿员工失业金损失
很多时候,员工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本身没有异议,但却十分看重解除后能否领取失业金,双方往往也容易因此发生一些不必要的争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领取失业金的条件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但若因用人单位拒绝或者迟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离职劳动者不能享受失业金,用人单位将面临赔偿失业金损失的风险。
(2021)辽01民终3110号
关于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金问题,被告在向原告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之后,即负有为原告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在规定期限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办理了上述相关手续,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计算标准问题,根据原告的工龄年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失业金损失33264元。
03
写在最后
用人单位加强文化建设、建立晋升制度、改善办公环境,无一不是为了让“员工择一家单位终老”。现实却往往不是这样,择一单位终老的员工实在少之又少,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可避免。对于劳资双方来说,不论长短,都建议好聚好散。
一纸证明,合法开具对用人单位来说没什么影响,拒绝开具却有巨大风险。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主动为离职员工出具相应证明,不要意气用事。同时,保留好员工领取或送达员工的相关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文章来源:
微信公众号:静观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