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16:42:10来源:法律常识
律师就是个不断再学习的职业,近来用闲暇时间再次充充电,和大家一起分享陈少文老师所讲课程,及个人所学所得: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 王铎勇律师
我国有“沉默权”吗?
我国我国有“沉默权”吗?看似很简单的问题,却在法学界无法得到统一的答案。
有专家、学者认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这不正是“沉默权”的一种体现吗?就是你不能强迫我说对我不利的话,就是说,尽管我不说,你也不能打我,强迫我说,如果强迫我的话,这不就是刑讯逼供吗?刑讯逼供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是非法证据应该排除的。那不就是一种变相的“沉默权”吗?
还有一种就是认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制度,因为我国虽然规定了,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了:“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在不强迫的情形下,你应当如实供述,如果你拒不如实供述,那就是在其证据可以证明你有罪的情况下,你犯罪了还没有悔改表现,虽然法律上说不会从重处罚,但没有坦白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实际上会判的更重。而“沉默权”的本质是:“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的陈述将会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雇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无钱雇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就是无论是否强迫,你都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这个怎么能算“沉默权”呢?
我在看一些国内知名的刑辩律师所组织的论坛时,也常常听到,之所以我国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就是没有“沉默权”制度,但是我比较赞同“周洪波”教授的观点,周教授认为“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制度层面和社会治理水平两个方面决定的。
首先,在早期的社会,都是需要被告人说话的,因为没有取得客观制度的条件,没有监控,没有指纹对比,没有DNA检测,只能依赖于口供,但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有种种的条件,口供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我们常常看美国电视里的侦探、警察往往都是通过诱供、欺骗、伪造证据等手段,让被告人放弃心理挣扎,来骗取被告人主动交代。他们的制度对诱供、骗供非常宽松。
其次,美国有大量的刑事案件都走的是辩诉交易的方式,就是你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会给你一个非常大的量刑折扣,可以达到刑期的三分之二,真正让陪审团裁决的案件并不多。
再次,美国是讲究一个自由心证制度的国家,证据当然是必须的,但决定案件的是陪审团的内心确认,依赖于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无论是陪审团还是法官都是不用说理由的,所以我们经常看电视,往往是辩方会给陪审团讲一个情节曲折的故事,用逻辑或是强烈的感情渲染来证明被告人不可能是罪犯,但是如果被告人一旦行使“沉默权”就谁给陪审团带来负面的现效果,既然已经被抓了,为什么不积极为自己辩解而要行使“沉默权”呢?
而我国现行的制度下,能否随随便便就照搬照抄“沉默权”在我国监控不够普及的情形下,DNA数据库不足的情形下,及讲究证据相互印证的诉讼司法体制之下,如果照搬照抄就有可能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就有可能客观证据无法收集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导致放纵犯罪,导致我们每一个人可能都是下一个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