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9 20:23:06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非一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一、情况背景
《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那么,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情形,哪些情形适用上述规定,尚未找到最合理的解释。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常见情形
本文归纳了一下,常见的情形如下:
第一种,社保经办(申报)、社保征缴、银行批量扣款等业务,并非所有工作日都办公;单位银行账户还存在余额不充足、冻结、其它异常等情况。
第二种,用人单位的原因,比如规定试用期满才缴纳,甚至只给部分人员参保。
第三种,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甚至承诺个人自担风险。
发生以上情形的,难道都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三、“未参加工伤保险”适用
第一,对于新入职员工,只要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申报成功,即使未实际缴费、未扣款成功,也应当视同缴费。因此,出现第一种情形,不在“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
第二,上述第二种、第三种情况,全部属于“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
四、接下来的问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这个规范由公权力保障还是私权利请求?公权力袖手旁观,让工伤职工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又是一个漫长的马拉松!
五、延伸思考
借鉴德国经验,确保工伤权益。
建议:
第一,“未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在单位、也在社保,归根结底在社保。《社保法》授予社保(税务)行政强制权,征缴不上来,你说责任在谁?
第二,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待遇仍然一律由社保基金承担;基金承担后从单位账户强制扣缴,免得弱势职工自己维权。
(作者:劳动法专家、硕导、研究员,山东省立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