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税征收对象

时间:2022-10-29 23:06:05来源:法律常识

近几年来,矿产资源税、矿业权出让收益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制订,一直牵动着千千万万矿业人的心。现在,关于资源税征管的话语权交给了矿业人。7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8月7日。


事关重大!资源税征管征求意见,矿业人也有话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19年8月26日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是我国一种重要的地方税,涉及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等五大类税目。


事关重大!资源税征管征求意见,矿业人也有话语权


矿业从业者普遍关心的是,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按照新的资源税法,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为7.05%,改革前这一占比为4.06%,而国际平均水平为3.37%;矿业权出让环节税费占比为53%,比改革前的5%大幅提高,同时远高于美国、加拿大10%的国际惯例。此外,出让环节税费以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形式为主。这对于大型矿山企业来说,产生的财务费用将是实际征收额的2倍~3倍。  


事关重大!资源税征管征求意见,矿业人也有话语权


造成企业税负过重的原因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经济内涵关系尚未理顺,存在税费计征重叠的现象。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未考虑企业的前期投入,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


这次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开征求资源税征管的相关意见,可谓矿业人的一次“上书”良机。此前35名院士联名报告要求废止35号文的修改意见,这次是否能有回应,我们拭目以待。


如果业者对资源税征管有意见,可在2020年8月7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首页右侧“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


评论:避免重复征收是资源税落地的关键所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征求资源税征管意见,明确了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由于矿产资源类企业通常位于产业链上游,制定出台防止资源税重复征收的措施,有助于推进降成本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是实现资源税真正落地的关键所在。


  税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和执行,要想真正落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好服务,就需要企业的全力配合,而符合矿业企业实际情况的资源税征管方式,避免重复征收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对完善税收征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巩固复工复产的良好局面,特别是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资源税法的税收遵从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以黄金矿山为例,目前资源税征管的主要痛点和难点在于,资源税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经济内涵关系尚未理顺,存在重复计收。改革前,黄金探矿权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改革后,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


事关重大!资源税征管征求意见,矿业人也有话语权


  实际情况是,很多地方的有关部门以税收是国家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体现为由,认定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导致税费计征重叠。例如,山东两家金矿在改革后矿产资源税费负担较改革前最少分别增加85%、40%,金额涉及数十亿元,企业根本无法承担,资源税谈何落地实施呢?


  根据《资源税法》配套立法要求,必须更好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确保税负水平总体平衡和优惠政策连贯性,同时注重政策导向,遵循矿种规律性,体现税负相对公平。而避免重复征收就是税负平衡的关键所在。


  纳税人在生产和销售矿产时,有多元多种的经营方式,明确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扣减方法、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以确保不重复征税,保持税收中性,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就为《资源税法》更好地落地实施提供了可能。


  《资源税法》能否在今年9月1日后顺利执行,还需要税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多方配合、调研,也需要矿业人多提意见。希望资源税征管方式为矿企减税降费的落地见效提供更大支撑。(马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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