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1:33:08来源:法律常识
那天来为大家讲解一下,为什么我们的商票会有不同状态,这些状态分别代表了什么,会不会对我们的判决有影响?
根据《票据法》第62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解决电票承兑人故意不做拒付签收而出现持票人无法提供相关拒付证明等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已明确规定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即承兑人开户银行)应依据承兑人账户余额能否足额支付票款而代承兑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接入机构的应答往往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出现票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比如对方经提示付款后一直未付款,却仍然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接入机构并未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代为作出拒付应答。比如提示付款期内和提示付款期后均点击过提示付款,系统却按照最后一次操作将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或“逾期提示付款已拒收”等状态,这一系列问题对后续线上追索操作的进行以及线下起诉维权的举证均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
为保障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上海票据交易所2022年1月发布了《票交所关于规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应答的通知》(票交所发【2022】2号),该通知里明确了对于2022年3月21日之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及承兑人接入机构应当在收到持票人发起的提示付款请求后,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相关规定作出应答,系统不自动变更票据状态。而针对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符合相关条件之时承兑人接入机构未代为应答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会将票据状态变更为拒付状态,并向承兑人接入机构和持票人接入机构发送相关报文,报文中增加提示付款拒付的业务场景,相关状态码和处理信息如下:
综上,对于2022年3月21日之前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若发现系统中的票据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联系双方接入机构的相关人员,要求银行根据上述通知以及相关规定进行修正处理。对于2022年3月21日及之后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根据票交所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会再有长期“待签收”的票据状态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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