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2:42:11来源:法律常识
8月20日,备受全省女职工关注的《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是全国第三部女职工劳动保护地方性法规,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立法实践。《条例》的颁布为维护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更加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女职工的深切关心和关爱,展示了省总工会真心实意为职工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的决心。
2020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宋希斌的高度重视下,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工委的大力支持下,省总工会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以积极稳慎的态度配合省人大完成立法起草、修改、调研、论证等各项工作,推动《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高质量出台。
《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共5章30条,在具体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明确经期卫生费用发放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三十五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既提高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十几年未变的卫生费标准,又为企业发放卫生费或用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2.延长和规范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时长从九十八日增加到一百五十八日。《条例》还取消了缴纳医疗保险需满足一定时限要求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限制性条件。
3.明确“月子加班费”。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按照天数支付200%工资。此规定让极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索要“月子加班费”有了依据,也用经济杠杆促使用人单位让女职工休足休满法定假。
4.明确女职工“五期”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症症状严重需要治疗或者休息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实现了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扩展到更年期的“五期”劳动保护。
5.强调女职工健康检查内容。要求用人单位每年组织的女职工体检应当包括妇科检查,每两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通过体检帮助女职工对疾病做到早筛查、早发现、早治疗。
6.满足女职工育儿需求。一是规定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需要陪护、照料的,女职工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二是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三是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办公时间。四是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十日父母育儿假。五是要求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公共服务场所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
7.界定和规范职场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依法预防、制止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当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8.将维护女职工权益纳入公益诉讼范畴。规定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检察机关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条例》还强化了各部门和单位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对侵害女职工权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
撰稿:刘少炜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