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4:49:06来源:法律常识
一、登记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
1、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登记材料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与证件。
1、内地居民
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TIPS
1、再婚者除了上述的材料,还要携带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法律判决书等相关证件。
2、结婚登记的照片可以由新人提供,也可以在登记地拍摄。自带结婚证图片的,除了上述材料,要携带3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彩照。
3、跨国婚姻中,在外国领取的结婚证在国内也是有效的,除了办理离婚事宜等需要用到,否则不需要认证。
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