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05:12:04来源:法律常识
犯罪也是分三六九等的,监狱里最让人瞧不起的就是人贩子和强奸犯,这两类犯人对没什么反抗能力的儿童和妇女下了手,确实应该遭人唾弃和鄙夷。
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好像很少看到人贩子判死刑的,那么人贩子如此可恨,为何我国法律不一律判处死刑。
实际上,我国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已经达到了死刑,只不过死刑的适用是有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是国之重器,关于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运转,因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不但要经过反复的论证、研讨、调研,还要征集各方意见,其运转过程不亚于一台精密仪器。
在立法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切忌一刀切。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世轻世重三国三典”的说法。《吕刑》规定“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其大意是说,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不同情况,应当依照客观形势的需要,制定出 不同轻重的刑罚,使其符合于各个不同时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正确执行轻重不同的刑罚,才能有效地去适当用刑,以求得安定社会秩序的一致需要。这种思想和制度,既是对刑罚适用的历史总结,又反映出适用刑罚的客观规律性。自其形成以后,即受到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普遍重视。这种思想在今天的法律实践中仍具有借鉴意义。
如果不分轻重一律死刑,那么人贩子可能会产生更加邪恶的想法:“反正拐一个也是死,拐两个也是死,那就多拐几个吧,赚够本。反正拐了人就死刑,打死几个、打残几个也就无所谓了。既然拐了人就死刑,就是死也要抵抗到底,绝对不能被抓。”
这些心态一旦变为现实,对应后果将会是:拐卖人口一类的犯罪再也不会存在偶犯,绝大多数人贩子将终身以此为业。
被拐的儿童、妇女将更有可能被杀害、强奸,人贩子再也不会有太多顾虑;人贩子违法成本比毒品犯罪还要高,那么武装拒捕可能也就不只是想象了。
反观之,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轻重有别的处罚措施至少给了已经违法的人贩子一些正向的指引。
例如,不要再加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要被加重刑罚;犯罪行为被发现时不要负隅顽抗,因为罪不至死;误入歧途的人贩子还是可以悬崖勒马的,法律毕竟不会赶尽杀绝,等等。
这些潜在正向因素虽然同样无法杜绝拐卖人口犯罪,但是却可以避免更多的恶,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指引教化作用。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重刑主义不但无法解决拐卖人口的问题,而且还会带来一系列副作用。真正要解决人口贩卖的问题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不断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谁敢把手伸出来,就毫不犹豫地剁了他的手,增加犯罪人的心理成本,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有效杜绝犯罪。
2. 严控需求端。拐卖儿童的行为归根到底是有市场,有利可图,正因为社会上存在收买儿童的大量需求,人贩子才会铤而走险。国家应该要加强人口数据统计,破掉这个不合理的市场需求,严控收买行为。同时因为拐卖儿童的原因是为了收养领养,所以要完善合法收养机制,将违法收买的需求向合法渠道引导。
3.加强教育。对于儿童的拐卖,人贩子的惯用伎俩是欺骗和诈骗,所以家长和国家社会都要重视这方面的教育,提高孩子们的安全意识,让人贩子无机可趁。
一次拐卖,毁掉的是许多个家庭,不要为了一己私利去拐卖人口,打击人口买卖,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这篇文章,希望大家转发出去给更多的人看到,如果能减少几例,也算一场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