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10-30 07:52:08来源:法律常识

一人公司改制为普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方案

【业务背景】

王先生有丰厚的技术、市场等资源,已经投资设立了一人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考虑到扩大经营规模、融资、将来上市等需要,王先生已经与意向投资者谈好,拟将一人有限公司改制为多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意向投资者也看好王先生及现一人公司的资源和发展前景,愿意代王先生补足已经抽回的出资,并代王先生支付新的增资。法律顾问受托为此提出意见,起草了相关文件。

【法律意见】

致:北京王先生

时间:2009年2月19日

关于您提及的一人有限公司“改制”涉及的有关问题,现根据法律,答复如下:

1.从广义上讲,将您的一人公司改为多人持股公司,也算是一种改制。但从狭义上讲,一般所说的改制主要针对的是国有、集体、联营单位变革为公司制企业。按北京市工商局的要求,您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公司变更登记,不能称之为“改制”。为了称呼方便,我们可以称之为“改造”。

2.现在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有2人即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上市条件后,可以直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现在没有必要立即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因为成立股份公司的要求比较多,如董事会必须有5人至19人;必须成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且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等。因此,律师认为,如无其他考虑,现阶段不宜直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一人公司增资、增股东的方式。据律师理解,您提供的信息是:现在的一人公司已经取得一些证照、商誉、市场份额等资源,为了保留、利用这些资源,现在的公司要保留;现在的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已抽回;改造后的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其中新引进三个股东各出资3000万元。但公司股权结构是三个股东各占股权的30%,您要占10%(以技术出资名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由您担当;保护出资方的利益,以便于合作成功。

根据以上理解,律师认为,改造公司的途径可以有多种,但比较简便易行、成本较低、有很多可借鉴经验的途径是,你们四方签订一个协议(具体内容见本案“法律文书”中的“合作组公司协议”),协议要约定: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其中他们三方各出资270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您对公司增资600万元,加上原注册资本300万元,共计9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

您的900万元由他们三方各替您出300万元,这样可以补足已抽回的300万元,以免因发生纠纷,导致“抽逃资金”的刑事责任;对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问题,由该协议和公司章程约定;同时,为了合作成功,保护投资者利益,协议中可以约定您应当向公司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并不得转让股权。由于公司规模较大,建议设立董事会;又由于您是终身董事长、总经理,您可以承诺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就得有职工代表),由其他两方股东推荐的人担任监事,让他们放心。律师提供的协议和章程,暂时秉承了上述原则,请您参考。

4.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根据以上思路,改造公司需要做以下几项主要工作:

(1)签订合作组建公司协议书。有的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很复杂,本律师认为,只要大家谈好,大多内容在章程中有体现,无需重复,所以简单些为宜,就是解决增资问题。该协议书只是对你们进行约束,不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供。

(2)所有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增资、推选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

(3)召开董事会议,形成董事会决议,推荐董事长,任命总经理。

(4)办理入资、验资[1]手续。这些手续你开公司时已经办过,在此不再赘述。

(5)修改公司章程。

(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5.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新股东的资格证明,即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5)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增资、增加实收资本、增加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

(6)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任命总经理;

(7)验资报告;

(8)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到市工商局进行登记,这涉及变更登记管辖机关。变更的步骤是:

①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②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③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2)工商登记收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以上是根据律师所理解的信息提供的意见。如果理解有误或你们提出其他看法,上述意见应当进行必要调整。

总之,改造公司,尤其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变通办法改造公司,需要根据各方商量好的条件,进行特别约定,否则将会影响合作。这一点需要你们特别注意。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参与谈判。

【法律文书】

一、合作组建公司协议

协议书

甲方:李某某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丙方: 身份证号: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丁方: 身份证号:

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

为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对甲方的现有一人公司进行增资,特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的行为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现有一人公司概况

名称: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住所:

已取得的特别证件:

二、乙、丙、丁三方承诺

1.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达到9000万元。三方各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三方各向公司出资27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方各向甲方支付300万元,作为对甲方成立现有公司的补偿。如果公司清算,公司剩余资产及此前的分红不足以弥补股东投资损失的,甲方在分得的剩余资产和分红范围内,向三方股东按比例承担返还责任。除此之外,三方股东将不要求甲方返还该款项。2.甲方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三方将不干预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但应当进行保密。

三、甲方承诺

1.甲方将上述900万元全部投入公司,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其中600万元以向公司增资的方式投入,300万元直接投入到公司,用于弥补原出资。

2.非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甲方转让(含受让部分)后的出资不得少于10%。

3.甲方应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技能为公司服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4.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公司经营状况,接受其他股东的监督。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其他内容按“公司章程”执行。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年 月 日

二、公司章程

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等_____方共同增资,将李某设立的一人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

第四条 住所:_____。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由某方行使_______%的表决权,其余表决权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表决)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四月份的第一周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含)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改变董事长、总经理的产生方式,应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四人,由各方股东各推荐一名。董事任期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李某担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含)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由董事长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由李某担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成员二人,分别由_____、_____推荐的人担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_____年,由李某担任,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李某的出资非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不得转让。但可以转让受让的出资。其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六条 股东、董事、监事应当将自己的最新通讯地址留存公司。公司发出通知,可以以邮政快递方式邮寄。快递发出三日,视同通知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_____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手记】

我国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资产范围大大扩充,但仍有虽对公司的发展有利却无法作为出资资产的情况存在,比如个人的声誉、能力、交际资源等,由于不具有确定性、无法用货币估价、无法转让等,不能作为向公司出资的资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表决和分红,公司高级管理者的产生可以由章程决定等。

现实中,还有的做法是,有的股东不出资,但享有股份,该股东的出资由其他股东缴纳。这种做法也不被法律所禁止,但当事人需要对这种做法签订一个比较周全的协议,以平衡、维护各方的权益。否则,对实际出资者风险很大,不利于合作的进行,且很容易发生纠纷,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为此,法律顾问出具意见并起草了相关文件。2009年7月,该公司“改造”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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