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碣商标侵权律师所,石碣商标侵权律师所地址

时间:2022-10-19 18:26:09来源:法律常识

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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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

此案是东莞市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此前,许多人认为环境违法“无所谓”“没人管”“管不着”,现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营造“不能犯”“犯不起”“不敢犯”的环境氛围。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东莞首例环保公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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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律师:

叶松盛、刘智聪

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三袁某苍雇佣被告二陈某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某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被告一何某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某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被告一何某朝默许被告三袁某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2017年1月13日12时许,石碣镇环保工作人员在上述无牌废品收购店检查时,当场抓获正在排放废水的陈某江,并扣押改装五十铃货车一辆、水箱一个、废液1770公斤。在废品收购店门口附近市政下水道口,东莞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抽取水样。

在三被告偷排废水的期间,三被告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在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1年有期徒刑。虽然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三角地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委托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上述三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苍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30余万元。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诉讼派员支持。

2019年1月23日及2019年6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9年7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

2019年8月6日,三名被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了上诉。

2019年10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0年2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三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是东莞市首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判决结果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此前,许多人认为环境违法“无所谓”“没人管”“管不着”,现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营造“不能犯”“犯不起”“不敢犯”的环境氛围。

以往生态环境案件,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民事赔偿可能会被忽略。如今,危害程度大的污染环境行为,违法分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提高了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

同时,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和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其诉讼主体资格就获得法院的认可。这有利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吸引更多机构和组织保护生态环境。

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

资料来源 | 东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广东律师40年·40案候选名单回顾

广东律师40年 | 对环境违法行为有震慑效果和警示意义

《为原中越自卫反击战军转干部周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代理鹤山市某胶厂333位员工劳动争议维权案》

《为政府方引进埃克森美孚惠州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李某与东莞某塑胶五金制品厂健康权纠纷案》

《供用气合同纠纷》

《对潘某某涉嫌抢劫盗窃提供法律援助案》

《揭阳市某局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被驳回案》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9•2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列索赔案件之首宗案件》

《欧某诉某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决定案》

《曾某荣故意伤害案》

《珠海市斗门区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林某翔、叶某呈、郑某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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