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请求权,中级经济法主观题必背

时间:2022-10-30 10:28:12来源:法律常识

背会这一篇,轻松拿下中级经济法主观题(一)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

对外的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关联交易抗辩的切断

关联交易孙海公司利益,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像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5.优先购买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章程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未明确的,行使期间为30日。

6.损害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其30日内,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以内的,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7.优先股发行数额限制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票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开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股以下不受上述限制)

9.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

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0.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质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合伙人性质转变的规定

普通转有限、有限转普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转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自始承担)

普通转有限: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转性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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