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3:10:09来源:法律常识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XX市XXX事务中心 住所地:XX市XX路3号XX大厦。
法定代表人:XX,主任。
被答辩人: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88号-3,现居住XX社区X号楼X室。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中心拆迁管理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行为依法属于信访行为,答辩人的处理属于对信访行为的处理。
被答辩人以来信方式向答辩人提出申请,要求答辩人对未按规定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相关主体依法处理,进行整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条关于“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之规定,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故按照信访事项进行了处理。
二、被答辩人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答辩人的职责范围,该问题应由XX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处理。
《XX市XX改造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XX新区、XX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因此,被答辩人所反映的问题,应当由XX生态区管委会负责处理。答辩人于2019年1月15日致函XX生态区管委会,函告其就被答辩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三、被答辩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综上,答辩人的行为属于对信访行为的处理,被答辩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XXX法院
答辩人:XX市XXX改造事务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