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3:42:05来源:法律常识
在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这是房地一体的体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名曰房屋征收,地方政府不是要使用建筑物的砖瓦等材料,而是收回、使用建筑物所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故房屋征收的本质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地方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指的是政府实施征收,也针对到期的临时用地。闲置土地等情况。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将在对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中一并予以评估补偿。
鉴于征收决定的作出会产生重大影响,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不符合征收的条件或者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标准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查征收决定合法性,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同时,如果对征收补偿方案所依据的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要求法院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不作出征收决定,也不发布征收公告,此时,被征收人应该尽早提起救济程序,及时维权,必要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