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13:43:10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条是对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
买卖不破租赁,是租赁权物权化的体现,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对抗第三人,即使该租赁物所有权人或享有其他物权的人也不例外。
无论是需要进行登记的租赁,还是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租赁,无论是动产租赁,还是不动产租赁,租赁权都具有对抗效力。承租人可以基于租赁权,对第三人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是:(一)租赁合同成立并且已经生效;(二)租赁物已经交付给承租人,被承租人实际占有;(三)租赁物的所有权变动发生在租赁期限内;(四)出租人或者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给了第三人。具备上述条件,即使租赁物的买受人不知道该租赁合同的存在,租赁关系仍然能够对抗该买受人,租赁关系对买受人具有拘束力。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发生物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符合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求,应予支持。例外的情形有如下三种:(一)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前述三种情形,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