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规定,亲子鉴定不让做了

时间:2022-10-30 15:54:11来源:法律常识

A证生涯


诉讼中,要求做鉴定,一般情况下,

法院会直接询问另一方,而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则可以推定要求做鉴定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主张链条为:

一方申请鉴定——法院询问——另一方

1、另一方同意——准许鉴定

2、另一方不同意——审查不同意理由——准许或不准许

但是要求做亲子鉴定,似乎有难度,法院很为难

基本上是这样的:

一方申请鉴定——法院审查必要证据(该证据可以证明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

比较上下两个链条,容易发现,法院在一般鉴定中的宽松的询问变成了证据审查

当然有些法院做的没有这么细致,依旧直接询问,但明显是不合适的

原因就在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简而言之,要申请启动亲子鉴定,都要有鉴定意见以外的证据能够证明需要鉴定

有些当事人想不通,那是因为没有从一个更高的角度去审视亲子鉴定的伤害性(血缘、伦理、名誉上的伤害)

但最高法很早的一份答复,能解答所有的疑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7)20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可以用)。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签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严格适用)。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 之一 (划重点,是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还需要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总而言之,亲子鉴定伤害大,即便鉴定是亲子,也会因为轻易的疑惑、猜忌而伤害原本、现在就正常的亲子关系,试想一下,你父母都不信你是他们的子女了,你心里怎么想,会轻易原谅他们的猜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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