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0 20:40:07来源:法律常识
理赔必须从实。这是寿险理赔作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核保从严,理赔从宽”或者“核保从宽,理赔从严”都是偏差不正确的观点。因为宽与严的界定本身就是对原则的摈弃和蔑视,这样的观点只能是模糊的概念,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性,易引起工作方向的偏离,更易导致理赔人自身和客户对保险事业的不信任,不可能真正成为理赔的尺度标准。只有实事求是才是永恒不灭的真理。
从实原则要求理赔人在工作实践中求证两方面的“实”。
第一是保险事故的“实”。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在判断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时要从事实和证据出发,尽最大限度和能力去还原事故的真实。
第二是判定责任的“实”。认定保险责任的归属与范围时必须基于合同条款与法律。
但值得注意的是,坚持从实原则绝不因此否认理赔工作中存在处理技巧和平衡多方利益的情形发生。在这一点上,是工作原则和灵活处理的关系,原则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应该遵循,不能随意违背的,灵活是极其少数情况下发生的,并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且通过企业正常管理途径或被国家司法实践要求实现的。
理赔必须公正维护客户与保险公司双方的正当权益。
若偏袒公司利益、则可能侵害客户的权益,并且不利于全行业和保险公司企业诚信形象的树立和长远发展;若迁就客户利益则可能诱发某些意志薄弱者的道德风险意识,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管理机制的怀疑,其最终结果将有悖于促进业务发展的初衷。
公平原则中的客户和公司都是群体概念,而非个体。群体利益上的公平能够切实维护保险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这种公平也有可能不完全落实到某一个体的表现中。
公平原则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时,采取中性的立场,不偏不倚,公允至诚,遵循法律的精神,尽善良管理人之职责。
理赔必须注重时效性,即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审定理赔申请是否为客户“应得的保障”。避免案件的积压与拖延,从而要及时的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合理需求。效率原则要求理赔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力图通过追求适当的工作流程及给付方式,缩短理赔时效,以改善对客户的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从而取得竞争的优势。上述理赔原则贯彻到具体的理赔实务处理中则体现为“正确、合理、及时”的理赔指导方针。
理赔处理应依法进行。理赔调查取证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理赔证据的取得以及证据的存在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审查保险合同、认定保险责任、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等应严格按照法律和保险合同的规定执行。
所以,任何觉得自己可以左右客户保险赔付利益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都是不合格的;同时任何觉得自己可以为客户争取更多额外利益的保险销售人员也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