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09:36:06来源:法律常识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发清
4月1日,横卡苏伊士运河的船东宣布共同海损。4月6日,深圳货代收到了船东方面的“共同海损”的相关邮件和表格。4月7日,深圳商报报道了《横卡苏伊士运河的“长赐”号预计被索赔10亿美元,深圳货主面临承担共同海损》,引发了读者和网民的讨论。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长赐”号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法,货主是接受还是有权反诉?4月8日,记者采访了广东灜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翟东卫律师。
什么样的条件和要素才能构成共同海损?翟东卫表示,根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共同海损必须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同一个海上航程中的财产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共同的危险。共同海损一定是为了整艘船舶和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做出的。一方面,船舶和货物必须面临着真实的危险。危险本身必须是真实的发生,而不是船长或者船员主观想象出来的。例如,船长本身担心船舶在未来航行中会遭遇强风暴而提前做了相应努力和准备,这些努力和准备所产生的费用不足以认为是共同海损,因为危险本身并没有真实的发生,并且事后调查可能这些努力和准备本身也是徒劳的,但如果这些准备能够有效的化解当时可能存在的危机,即使危险没有迫在眉睫的发生,也能够认定为是共同海损;另一方面,船舶和货物面临的危险是共同的。对于船舶在空载时遇险所作出的牺牲以及单独为了某一方的利益所做出的牺牲,都不能被称之为是共同海损,因为此时船舶和货物并没有面临着共同的风险。
2,采取了有意和合理的措施。为了化解船舶和货物所面临的共同的危机,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些措施本身就会导致船舶与货物的进一步损害,但仍然要故意的、主动的采取这样的措施,以求可以尽快的摆脱船舶及货物所面临的共同海损。例如,船舶起火,船长迫不得已有意的往船舱里喷水,但往船舱里喷水本身就会对货物产生损坏。尽管如此,损坏的货物就可以作为共同海损而由受益方共同的予以分担。同时,需注意的是,采取的措施必须要合理。假如只是部分的货舱起火,而船长却往全部的货舱灌水致使货物全损。这种措施不仅不必要,而且不合理,对于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就不应该让受益人共同承担。这里对合理的界定既要考虑到当时的条件,还要考虑到整个救助方案的可行性问题,是一个综合的判断。
3,要有效果。船长或其他救助人采取的措施必须要有效果,才能够请求共同海损分担,如果整个救助措施没有任何效果,自然也就不可能产生相应的受益人,船主和货主也就自然没有分担的必要,因为既没有维护共同的安全,他们也没有在这场救助中获得相应的益处。
4,作出的牺牲和产生的费用不能是必然的。船货双方所面临的共同危险必须特殊的,需要额外采取措施和牺牲才能换得的,如果牺牲本身不是特殊而是必然的,那么就不成立共同海损。例如,船舶发生火灾,船员使用船上的灭火装置救火,灭火装置本身就是为了灭火,对于这部分损失自然不能认为是共同海损。但是对于因灭火而造成的货物损失,如果同时还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可以被认为是共同海损,从而请求受益人分担。
除此之外,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长赐”号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是否合法,货主是接受还是有权反诉?翟东卫律师表示,我国的《海商法》和其他公约有些不同,但共同海损的几个构成要素是大同小异的。“长赐”号船东有权宣布共同海损,共同海损的宣告及理算可以不考虑“过失”,包括目前部分媒体报道的“船长操作失误“。在宣告共同海损后,作为货方也可以配合填报相关内容。货方对共同海损宣告后发生的受益人分摊,若确认是承运人船东不可免责的过失,则货方有权拒绝参与分摊。当船东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过失是否可以免责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时,则货方可以作为受益人先予以分摊,在责任确定后,货方再就分摊额向承运人船东追偿,同时货方也可以提出拒绝分摊的抗辩,待查清是否属于不可免责的过失致使共同海损后再决定是否分摊。
值得一的是,对于此次“长赐”号是否构成共同海上,目前事故的原因还在调查。翟东卫认为,目前掌握都是媒体报道的信息,详细的构成要素都没有公布,所以还无法判定是否构成共同海损。
审读:喻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