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

时间:2022-10-31 17:10:07来源:法律常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修订,财政部令第87号)

二、具体程序性规定

1.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20条

2.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15条

3.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3、16条

4.发售招标文件(提供招标文件的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应载明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的具体期限以及投标、开标的具体时限。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31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条

5.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法》第35条

6.开标、评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结束后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7.中标候选人

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1款

8.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照顺序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8条第2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3条

9.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的期限为1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第1、3款

10.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9条第5款

11.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2款

12.签订书面合同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71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0条

13.采购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47条


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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