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0:17:06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在新城天义路与王府大街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公交车停在路边,公交车前保险杠破碎,地面上散落着撞击后的车体破损部件,而在公交车前方5米左右的位置,一辆轿车尾部破损,所幸没有人员受伤。
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勘察,轿车驾驶员李某告诉民警,事故发生时,她在该路口正常行驶,突然被后面的公交车追尾,撞出去5-6米,好在李某的车与前车保持了一定距离,没有再次撞向前车。
调查结果
经过调查,公交车驾驶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上均为化名)
来源:赤峰市交警支队三大队
编辑:柳夏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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