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0:31:05来源:法律常识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次日要上早班,温某头一天下午从怀柔骑摩托车赶往位于密云的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上班,前一天事故”能算“工伤”吗?因不服密云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温某将对方告上法院。密云法院发布消息说,经过“云法庭”半个月的努力工作,社保部门撤销了先前的认定,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认定。
温某是某公路有限公司负责高速路收费的员工。2021年11月3日下午,他驾驶两轮摩托从怀柔自己家中出发,前往密云区巨各庄镇的单位,准备次日上早班。行至密云区十里堡镇一路口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经交管部门定责,被认定为次要责任。
之后,温某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为由,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社保部门经调查,认为温某应于2021年11月4日6时40分上班,他11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上班途中”,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温某认为,他的住处和工作地点相距50多公里,平时上早班,都是提前一天到单位宿舍居住,以便次日能够按时上岗。虽然上班时间是次日,但他这也是“上班途中”。温某不服社保部门的认定结果,向密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密云法院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上班途中存在较大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温某受伤较重,已支付10万元医疗费。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进行了细致查询,果然在最新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现一起相似案例。这起案例与涉诉案件案情基本一致,判决支持认定工伤。承办法官认为可以作为裁判参考,并立即与被告沟通,向社保部门说明公报案例情况,引导被告主动纠正行政决定,确保温某及时得到工伤赔偿。
收到公报案例后,社保部门积极响应,与法院沟通,咨询了解同类案件裁判思路。在多次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立足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详细介绍了工伤认定案件审判理念及该院近年来审理相关案件情况,并引导被告充分考虑温某跨区通勤的实际困难及受伤情况,对温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考量。通过法院释明引导,社保部门认同并接受法院的意见,撤销了涉诉决定,并表示将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社保部门撤销涉诉决定后,温某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