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6:07: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广西柳州市的黄先生遇到离婚财产分割一事,感到很烦心。原来黄先生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取得了房产证。他与妻子结婚后,将该房子的房产证进行变更,增加了妻子的名字。过了一段时间,黄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这套房子如何分割产生分歧。黄先生想了解的是,自己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增加妻子的名字,离婚时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是否要对半分呢?
针对黄先生提出的问题,今天我们请广西锦记律师事务所的覃海光律师来回答。覃律师表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房子的产权证上在结婚后增加配偶的名字后取得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必然认定在房产证上加上名字的对方就理应享有该房屋一半部分的产权利益,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别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只要不动产权证经过变更登记为夫妻二人共有,则不管系哪一方出资购买,夫妻双方均为房屋所有权人。进一步讲,增加配偶名字后,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则需要看房产证登记的具体情况:如果双方登记的是按份共有,并载明了各自份额比例,则属于按份共有;在按份共有的情况下,如果双方离婚,则应当按照登记的份额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双方登记的是共同共有且未对权利状况进行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无法确定各自占有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 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如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案涉房产的贡献大小、双方住房情况、结婚时间长短、离婚过错以及处理家务、照顾小孩付出精力多少并兼顾保护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覃海光律师说,事实上,在实际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往往会考虑到后加名的女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照顾女方的权益。前不久,就有一个类似的案例,男方在婚前购房,婚后在房产证上增加了配偶的名字。后来,双方决定离婚,为了分割财产闹到法院。法院认为,因为男女双方争议房产登记为双方共有,所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女方分得约25%的份额,男方分得约75%的份额。
覃海光律师进一步提醒:对于婚前财产的归属一定要尽量约定明朗,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即便是经过公证的协议,还有可能出现特殊原因而撤销,切勿认为“房屋产权证加上名字属于自愿赠与,一律分一半”。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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