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量刑标准,轻伤害量刑标准判几年

时间:2022-11-03 17:32:07来源:法律常识

看法|唐山被打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 专家:“轻伤”不轻 依据对生命影响程度看法|唐山被打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 专家:“轻伤”不轻 依据对生命影响程度

↑图为“唐山打人事件”网传视频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丨陈怡帆 潘俊文

实习生丨李龙靓 李毅达

实习编辑 朱洁英

6月21日,河北省公安厅发布“唐山打人事件”最新进展情况,根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名当事女性中,两位女士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两位为轻微伤,无需住院。这一伤情鉴定结果引发舆论热议,不少观点认为伤情鉴定中的轻伤与视频中打人者的暴力行为不相匹配。

在伤情鉴定中,轻重伤是如何认定的?轻伤是否意味着施暴者轻判?

多名法学界人士表示,伤情鉴定是依据对生命的威胁程度划分轻重伤,而司法意义上的轻伤是鉴定学法医学上的判断,和公众认知中的轻伤有出入。

看法|唐山被打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 专家:“轻伤”不轻 依据对生命影响程度

↑图为“唐山打人事件”通报部分截图

鉴定标准施行已8年 受害者伤情影响定罪量刑

有关伤情鉴定标准最早发端于197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其中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的基本原则。随后,针对97年《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需追究刑事处罚,于1990年颁布《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从而确定关于人体重伤、轻伤的医学标准。

到了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颁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下称《鉴定标准》),自2014年起施行,沿用至今。

《鉴定标准》把人体损伤分为五个等级 :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按照人体解剖位置的顺序从上到下、由表及里地编写。

其中,“轻微伤”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重伤”则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受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在司法审判中是至关重要的量刑依据。以故意伤害犯罪为例,只有人体损伤达到规定程度,即伤情鉴定为轻伤以上(包括轻伤),才有可能构罪。

从故意伤害罪的立法条文可见,该罪的量刑分为三档,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而有所不同。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制定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对故意伤害犯罪的不同情形亦明确了相应的量刑细则,其中可以根据被害人身体的损伤程度、伤残等级等情形来相应增加刑罚量。

例如河北省的相关量刑细则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二级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二级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因此,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影响着最终的定罪量刑,所以伤情鉴定结果尤为重要。那么司法层面所谓的“轻伤”真的如大众通常认知那样轻吗?

看法|唐山被打女子伤情鉴定为轻伤 专家:“轻伤”不轻 依据对生命影响程度

↑图为“唐山打人事件”网传视频截图

依据对生命影响程度鉴定伤情

司法鉴定中的轻伤,实际并不轻。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 以上;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肋骨骨折2处以上...均属于轻伤二级。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印波告诉红星新闻,从法律上来说,轻伤已算是很严重的程度。因为按照规定,轻伤是要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甚至人体组织一定程度上的损害。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跃平亦表示,我国现行的伤情鉴定标准,并非根据老百姓认为的那种伤情处置意见,而是依据对生命的威胁程度。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原则标准,五大损伤程度种类中最显眼的评判标准,就是对生命的影响,比如重伤一级为严重威胁生命,重伤二级则是威胁到生命。

至于轻伤,评判原则就成了是否有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毒损害或严重影响容貌,也就是我们说的后遗症标准。轻伤一级,一般是有严重的后遗症。轻伤二级,则一般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印波指出,伤情鉴定的结果,可能跟大众的认知有一些出入。“我们从视频当中看到的暴力和对伤情的看法,是常识性的判断。而伤情鉴定中的轻伤,是鉴定学、法医学上的判断,两者有区别。”

轻伤对应的刑罚是否需调整?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有必要尝试根据司法实践,对鉴定标准进行反思,“司法实务中基本上遵循《鉴定标准》,在司法审判中也存在机械僵化等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博导印波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司法实践中,“在鉴定方面稍微有点机械”,仅根据伤害的程度来予以认定。可能还得要考虑社会影响,但社会影响评估起来不太容易,所以选择相对较为简单快捷的评估方式,那就是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一切以科学鉴定为基准。

上海财经大学的李晓郛和上海长宁区法院的俞小海于2014年发表的《从司法实践看的适用》也佐证了上述观点。文中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存在过分依赖伤情鉴定的倾向,原因之一在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成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断中对法院(法官)的一种保护,刑事判决书必须建立在医学(科学)基础上,进而定罪量刑。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在2021年试行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中,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量刑标准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5年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若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情况下,法官会如何量刑呢?红星新闻记者在北大法意中国法律资源数据库检索了多份故意伤人案一审判决书,在被害人损伤程度均属于轻伤二级的前提下,被告人一般被处以几个月到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类似案件多存在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所以最终多适用缓刑。

不少观点质疑,轻伤对应的刑罚是否平等?除了肉体损伤外,故意伤害罪应将精神损伤纳入考量?

金泽刚表示,在社会越来越发达之后,与其他权益相比,身体权益(包括物质享用和精神享受)更加重要。而侵犯人身权益往往伴随着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在这种情况下,《鉴定标准》很难把受害者在心理、精神等方面受到的创伤周全地考虑进去。不少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影响较大,甚至改变了一辈子的命运”。他建议,鉴定标准应基于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功能,抑制犯罪的目的,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适应时代需求。

此外,金泽刚认为,在越来越重视人身权利保护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加强民事赔偿补足,以免一辈子仇恨难平,让被害人感受不到法律的正义性,甚至感觉自己遭受了二次伤害。

这种暴力伤害造成的后果很严重,除了身体,对被害人还有精神、心理上的伤害,但因司法鉴定是轻伤(二级),很难仅从故意伤害罪一项罪名上严厉处罚,“人身权益应成为第一重要的法益,所以我觉得法律意义上的轻伤、重伤要跟老百姓的认知相一致,所以有必要考虑对鉴定标准进行‘大众化’修改,加大惩罚力度。”他特别强调,必须避免“大胆打吧,打得这么厉害也就个轻伤呢”这种影响。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封跃平则表示,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轻伤时,根据《刑法》第293条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对行为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他人造成轻伤既符合寻衅滋事罪,又成立故意伤害罪时,从一重罪处罚。而根据通报,这几名主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罪行包括了,屡次殴打他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还有可能涉嫌黑恶组织犯罪,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等待他们的会是更重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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