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13:44:10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日,马某与袁某、张某签订《房屋联建合同》,约定由袁某、张某提供所获得使用权的镇安县某地两宗国有土地,由马某出资并负责相关房屋建设,联建的房屋分别归袁某、张某及马某所有,马某根据需要分户办理房产证。后袁某、张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建房审批相关手续。房屋建成后,2012年12月18日,袁某在房管部门办理房权证,取得镇安县一处房屋所有权。2013年12月1日,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对袁某、张某提起诉讼,提交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房屋联建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该公司授权马某代表公司与袁某、张某签订房屋联建合同等房地产开发事宜,请求判令袁某、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交付房屋36套,限期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某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出具调解书,确认:袁某、张某将位于镇安县迎宾路湖畔雅居36套房屋所有权抵偿给某房地产公司,协助该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袁某和马某发生其他民事纠纷,该调解协议内容未得到实际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 2020年,检察机关在接待来访群众时发现,双方当事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无实质性对抗,可能涉及虚假调解,遂将线索移交相关检察机关办理。
调查核实 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日,法定代表人为马某甲,系马某之子。本案中该公司为马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日期为2010年3月8日,马某与袁某、张某的《房屋联建合同》签订在2010年5月3日,两份文件日期均在公司成立前。袁某、张某在检察机关调查时陈述,由于马某、袁某、张某三人均无建房资质,诉讼目的在于通过法院诉讼行为将无法办理分户产权证书的房产转移至某房地产公司名下,为其下一步办理分户产权证书提供便利。
监督意见 2020年12月28日,检察机关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与袁某、张某双方实际没有房屋联建法律关系,为规避房屋登记等行政管理相关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行为属于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督结果 2021年3月11日,某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再审本案。2021年9月3日,该院经再审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原案属于虚假诉讼,裁定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起诉,并决定对某房地产公司法人马某甲罚款10000元,对马某罚款8000元,对袁某罚款5000元,对张某罚款8000元。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袁某等人为规避房屋登记管理规定,与某房地产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骗取民事调解书。双方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检察机关依法受理群众控告举报,全面调查核实后查实了双方虚假诉讼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法院再审撤销原审调解书,并对相关诉讼参与人处以罚款。通过检察监督办案,贯彻落实最高检五号检察建议,切实发挥了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对于全社会共同关注、惩戒虚假诉讼,净化诉讼环境,共同营造守法、诚信法治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