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方式,股东表决权限制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2-11-04 21:05:06来源:法律常识


股东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从而达到获取利润的目的。因此无论是对股东个人利益,还是对公司整体的发展状况而言,表决权都是至关重要的股东权利。但表决权并非可以随意行使,那么什么情形下表决权的行使将受到限制呢?本文拟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的五种情形,明确不同情形的法律依据、适用条件和限制内容等。

公司股东表决权限制的主要情形有以下五种:

一、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1、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适用条件及限制内容

本条限制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作为被担保人时的表决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关联交易。担保行为不存在直接对价,公司将单方面承担一项或数项债务,这很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限制股东表决权可以防止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表决权优势以公司决议的方式让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另外,《公司法》16条规定的表决权限制规则适用于各种公司类型,且属于强制性规定公司不得通过章程另行约定。

二、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的情形

1、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0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2条分别对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时关联股东表决权限制作出了规定。

2、适用条件及限制内容

上述规定都是在公司股东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对关联交易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但有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1.适用范围仅限定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通常具有规模大、资金来源广泛等特点,为保障其他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运营稳定,在关联交易问题上相较于普通公司需要有更严格的约束。2.由于上述规定发布主体为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因此,违反该规则并不构成《公司法》第22条决议无效事由。不过,鉴于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将股东表决权限制规则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当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时,将构成“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的决议可撤销事由。另外,也可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决议无效。(具体理论参见公众号往期文章)

三、出资瑕疵股东的情形:

1、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可根据股东会决议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2、适用情形及限制内容

虽然,该条文并未直接规定限制出资瑕疵股东的表决权,但按常理说利润分配、新股认购、剩余财产分配等决定都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决议产生,因此欲达到限制上述权利的效果必然需要对出资瑕疵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

此观点已经得到司法实践的承认。以“鸿业公司与和弘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2018)苏01民终3229号】为例,鸿业公司是和弘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1600万元。其后和弘公司召开股东会,就限制鸿业公司股东权利进行议决,全体股东均出席该会议,除鸿业公司因存在利害冲突被排除表决权外,其余股东以100%的表决权比例通过了限制和弘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决议。法院认定,鸿业公司与案涉股东会决议所涉议题具有利害关系,和弘公司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决议时排除其表决权并无不当。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的情形

1、法律依据

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允许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资格。但上述规则并未明确股东会除名决议的表决方式。

2、适用情形及限制内容

在“宋余祥与上海万禹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股东除名权属于公司的法定权能,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此案例被收录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出版的案例选集中,引起了广泛讨论,此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案件中,许多法院遵循了上述表决权排除的裁判逻辑,甚至将该案引为说理依据。但亦有裁判持反对观点,例如“申屠建中诉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2016)沪01民终9059号】中一审法院虽认同“宋余祥案”审判观点,但被二审法院推翻。

五、因不满足法定条件解除股东履职情形

1、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146条列举了五种法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适用情形及限制内容

公司股东担任董事或监事且依法应当被解除职务时,应当排除其在股东(大)会相应决议中的表决权。 在张万芳与海南都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8)京03民终6162号】中,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股东表决权限制规则的适用。法院认为,若不适用表决权限制规则则可能出现无法解除控股股东职务,从而导致《公司法》第146条无法实施的情况。

六、文章小结

综上所述,总结表格如下,供诸位参考:


法条依据

适用条件

限制表决内容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16条

公司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担保决议

上市公司股东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80条等

股东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收购等决议

出资瑕疵股东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

股东出资瑕疵

利润分配、新股认购、剩余财产分配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

股东除名决议

因不满足法定条件解除股东职务

《公司法》第146条

存在法定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

职务解除决议

参考文献:

  1. 朱锦清著,《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7年版
  2. 安晋城著,《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类推适用》,《法学杂志》,2021(07)
  3. 徐子良、赵炜、熊燕著,《宋某祥与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对未出资股东除名决议的表决权排除规则适用》,《人民司法·案例》,2015(12)
  4. 陈克著,《再论股东除名制度中的表决权限制——从填补法律漏洞视角下展开》,《法律适用》,2015(12)
  5. 汪佳雨著,《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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