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1 02:55:04来源:法律常识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王小力,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县 乡村22号,身份证号35
被申请人:严小洪,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县 乡村1号,身份证号35 电话:13376972258
申 请 事 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确定的(2021)闽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还款义务,即强制被申请人严小洪支付申请人王小力货款1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21)闽018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严小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王小力支付货款10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2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严小洪共同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依法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贵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小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