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4 22:27:10来源:法律常识
【“8.8”海关法治宣传日】
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你了解吗
2021年7月15日,为落实新《行政处罚法》精神,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废止,但并没有新的《听证办法》出台,那么听证办法去哪了?
海关总署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修订后纳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署令〔2021〕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中,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这一举措适应新时代海关行政执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
新听证程序切实落实新法立法精神,紧贴执法实践要求,作出多处修改,如扩大听证范围、延长听证提出时限、放宽听证申请方式、缩短听证举行时限,综合体现了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控权、便民、高效的原则。
新听证程序中的重大改动
一、融入新《程序规定》中
原《听证办法》的内容经过修订后主要在新《程序规定》“第五章 听证程序”中体现,包含“一般规定”“听证的申请与决定”“听证的举行”三节,共十九条。听证程序的加入使新《程序规定》更加完整、全面规范海关行政管理关系,优化海关规章结构。
二、条款吸收
原《听证办法》单独阐述的条款由新《程序规定》相关条文吸收。具体指引如下:
保密——新《程序规定》第五条。
回避——新《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
使用少数民族通用语言及聘请翻译——新《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委托代理——新《程序规定》第九条。
不可抗力——新《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三、听证范围扩大
新《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将听证范围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保障当事人在面对较重处罚前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海关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1对公民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十万元以上罚款;
2对公民处没收一万元以上违法所得、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没收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新增)
3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
4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新增)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修改)
6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新增)
7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新增)
根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暂停报关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已不是海关行政处罚种类,故于听证范围中删除。
四、明确听证组织部门
新《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 明确听证由海关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的部门组织,符合国务院“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听证提出时限延长
新《程序规定》第九十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将听证提出时限由原来的3日(工作日)改为5个工作日,延长了当事人的救济期限。同时对申请方式不再强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利,体现便民原则。
六、听证举行时限缩短
新《程序规定》第九十一条中听证的举行时限由原来的“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以内举行听证,”修改为“海关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举行听证”,由原30日(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提高行政效率,使听证程序更加高效。
七、不予听证决定时限缩短
新《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中将不予听证的决定时限由5日改为3个工作日,体现高效原则。
八、增加第三人参加情况
新《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在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主动要求参加听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听证的规定,更有利于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
九、强化听证笔录效力
新《程序规定》第一百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增加强化听证笔录效力条款,听证结束后,海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进行复核及作出决定。
特别提示
在听证中还有以下需注意的地方:
增加电子送达
新《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增加法律文书电子送达方式,在今后的听证程序中也可以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更加适应新时代发展现状,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享有阅卷权利
根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号),海关送达《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至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对告知事项有异议,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可以向海关申请查阅案件材料。此规定在听证程序中同样适用。
原《听证办法》实施15年来,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提供了重要救济途径,起到了息诉止争的作用。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融入新《程序规定》中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进一步更新完善,将在监督行政权力合法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供稿:深圳海关缉私局
本期编辑:闻淙洁、林邹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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