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

时间:2022-10-31 18:35:09来源:法律常识

  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从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入手,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及特殊的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帮教矫治。

  实践中,检察人员能够审慎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问题,但也有少数办案人员出现了“只要批准逮捕的都是不得不捕”的错误思想,对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畏难情绪。为更好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需开展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有效避免、减少持续羁押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带来的标签效应、交叉感染等不良影响。

  第一,从“不禁即可”的角度准确把握可不再羁押的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只要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继续关押的,都应该作不再羁押考量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二款规定了“径行逮捕”的情形,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判断,可以参考逮捕条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因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曾经故意犯罪不再成为“径行逮捕”的条件,而“身份不明”这一条件也可能随着侦查推进发生变化。因此,从排除法的角度来看,除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原则上均应纳入不再羁押的审查范围。另外,从犯罪类型来看,除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从严从重打击,依法予以继续羁押外,对实施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逮捕后也应纳入不再羁押的审查范围。

  第二,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特点,准确理解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社会危险性可以概括为再犯风险、人身安全风险和妨害诉讼的风险。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当从准确理解上述“风险”认定标准入手,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的优势及特殊的制度规定,有效开展帮教矫治。

  一是做好证据固定及同案未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再犯预防工作。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结伙作案的特点,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对身份不明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对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取证,在身份明确、犯罪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可不再对其实施关押。与此同时,对于未关押的同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联合公安机关、家庭、学校、社会组织等,及时对其开展稳定思想情绪、加强法治教育、预防违法犯罪、督促配合侦查等活动,避免该类涉罪未成年人对拟接受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涉罪未成年人造成影响。

  二是充分发挥涉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职能作用,有效开展捕后帮教和矫治。检察机关应充分利用涉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职能,在日常对看守所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集中监管场所开展监督时,加强对被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日常表现、身体状况、悔罪态度等方面的考察。同时,应积极主动联合监管机关及社会组织、未成年人家长等,通过日常法治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亲情会见等方式(在疫情期间,可通过远程视频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转变思想、规范行为、认罪悔罪等,进一步降低其社会危险性。

  三是高度重视社会调查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创造社会监管条件。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批准逮捕后,应及时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完成社会调查工作,必要时,可自行委托社工组织等进行社会调查,确保调查的全面、及时和有效。通过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条件等进行评估,对于符合社区矫正和社会监管条件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或自行变更强制措施。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发挥家长等监护人的监管教育作用。通过督促监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督促依法履职,指导正确履职,避免不再羁押后出现涉罪未成年人无家可归、无人监管等情形。

  第三,主动履职、化解矛盾,减少对不再羁押的抵触。对曾经认为不得不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要注重社会效果,及早化解矛盾。

  一是做好当事人和解工作。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主动履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通过积极沟通督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进行赔礼道歉,获取被害人谅解,在修复社会关系的同时,促进其真诚悔悟,为其重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做好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注重对被害人进行综合救助。对因犯罪造成被害人身心伤害、财产损失、失业辍学等后果的,特别是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要综合开展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法律援助,以此帮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解决生活困难、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对被害人的救助,促进矛盾化解,防止不再羁押对被害人造成情感冲击。

  三是以听证促办案。在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坚持能听证尽听证,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让参与听证的人民监督员、学校老师等充分阐述观点、帮助化解矛盾,有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接受法治教育,珍惜不再羁押的机会,也能够通过充分释法说理让被害人对不再羁押决定更加认可。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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