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规则有哪些

时间:2022-11-05 09:59:09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权对该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提出异议,但实践中由于案情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穷尽案件管辖的所有可能性,因此,针对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查。

截止2020年6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管辖权异议”(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9269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1779篇。

本文旨在通过归纳介绍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围绕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管辖权异议的司法裁判规则。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1.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间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1]

2.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在程序上体现出案件审理的正当性。[2]

3.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2)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即当事人不能对第二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前。[3]

参考文献:

[1]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4页。

[2]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4页。

[3]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第115页。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1.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2.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

案件: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5)民二终字第428号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在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的阶段,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既要妥当保护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权,又要及时矫正、遏制当事人错用、滥用管辖异议权。此阶段一般结合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且确定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无锡分行)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阶段,并未提交形式上清晰明确、内容上无疑意、无争议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签订管辖协议条款,且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构成约束,故其不能以表见代理成立为由主张管辖条款发生效力。即使经过实体审理认定表见代理成立,也只涉及案件当事人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应当认定该情形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

案件: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案涉《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是对同一笔借款发生的先后合同,前者确定了借款数额及债权债务主体等事宜,后者重新约定了债务主体以及担保事宜,但仍针对的是同一借款事实,二者不可割裂看待。本案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965号案件(以下简称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借款关系、债权担保、债务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万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盛世艺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两份协议中均为利益关联方,因此均具备当事人主体资格。深圳中院965号案件受理在先,该案第1项诉讼请求已涵盖本案第1项诉讼请求的内容,即确认应还款数额必然要确认借款本金及已还款数额等情况;该案第2项诉讼请求与本案第2项诉讼请求均涉及案涉借款的担保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等问题,其判断依据也均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因此,本案与深圳中院965号案件虽然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上不完全相同,但是两案均是基于《协议书》与《〈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多个相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此,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的,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纠纷的一体解决,减少当事人诉累,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三:当事人就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提出异议时,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仅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案件:武某军与顾某委托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1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了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顾某在管辖权异议阶段提交了一份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2018年3月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顾某于2011年购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于2016年起居住至今”。但根据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8年6月6日的调查笔录,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称,“顾某位于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水韵金城15幢1单元202室住房从2014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一直出租给他人。租赁协议到期后顾某也是偶尔居住”。同时提供了3份《租房协议书》。在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先后作出两份内容矛盾的说明,且《租房协议书》显示在顾某起诉前8个月,其位于浙江省嘉善县的房屋仍出租给他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顾某离开住所地在起诉前连续在浙江省嘉善县居住一年以上,本案仍应按照顾某户籍地确定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为顾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不当。

实务要点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额为诉讼标的额,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公司)提起诉讼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程序的运转围绕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中建七局公司请求的标的额即为诉讼标的额,是人民法院确认级别管辖和确定诉讼费用交纳等事项的重要依据。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上诉称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以可以得到判决支持的金额确定管辖,该主张显悖法理,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管辖。

案件:娄某飞与田某贵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10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本案中,双方基于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涉及争议价款,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必然对价款5000万元的合同标的产生法律后果,故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亦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在确定本案的级别管辖时,如果仅仅依据当事人主张返还赔偿的具体金额,而完全不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着实有违根据诉争利益的数额确定财产类案件级别管辖的精神。人民法院审理合同解除案件时,必然涉及对合同效力、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以及在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之请求,对方提出相应抗辩时,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亦即合同解除后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作出认定。本案中,田某贵变更之后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即请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仅该项诉请对应的诉讼标的额即超过5000万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结 语

管辖权异议包括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提出异议。首先,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为程序性审查,注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以认定涉及确定管辖的要素,该确定管辖的要素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诉讼标的额、案件影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管辖条款等。若被告主张应依“实际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其实质系主张在管辖权异议阶段进行实体审理,则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其次,一般情况下,管辖权异议审查系结合诉讼请求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比如若当事人就合同解除案的级别管辖提出异议时,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属于财产性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时,除了依据诉讼标的额外,还要考虑双方对于合同是否解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自身的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管辖。再次,就“一案两诉”的情形,若当事人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如受理在先案件的诉讼请求涵盖后案的某项诉讼请求,并且前后两案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判断依据均基于同一案涉协议,则案件由受理在先的法院管辖。最后,就常见的经常居住地的确定问题,若被告提交居住证明,但其居住房屋实际上长期处于出租状态,租赁协议到期后被告也是偶尔居住,则不符合居住的经常性,此时应当按照被告户籍地确定管辖。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规则

来源:判例研究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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