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警告处罚,违法遛犬或携犬外出

时间:2022-11-05 11:36:0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一则“狗主人注意啦!7月15日起带狗狗去这些地方,将面临200元罚款”的消息引发市民广泛关注。7月9日,记者采访了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了解到,根据7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处罚的程序发生改变,但犬只的管理方式仍按照2007年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据了解,我市于2007年出台的《郑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个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证和犬只标识,犬只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第七项规定,个人携犬出户“不得进入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公园、运动场馆、游园、商场、饭店、露天餐饮夜市、影剧院、歌舞厅、浴池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只,并可建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养犬证。

“但是处罚程序走下来大概要一周左右。”据市城管局法规处介绍,对于这类案件的行政处罚流程,主要经过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力;听取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说,原来对养犬人违规遛犬行为罚款200元的,将由执行一般程序改为执行简易程序,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法规处负责人介绍,如果处以200元以上罚款的行为,仍需要走一般行政处罚流程。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正,适用于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郑报全媒体记者 谷长乐

来源: 郑州晚报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