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05 16:53:05来源:法律常识
收养关系成立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其中应当注意,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要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的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姓氏选择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收养关系解除
是在收养的法律效力发生后,因出现一定的法定事由,无法继续维持收养亲子关系,通过解除的法定程序将其人为消灭。
收养关系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手续。
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谁来支付?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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